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12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10-28 16:21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9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黄**称,事实:申请人因购的第三人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信函(编号:XA******)向被申请人寄递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该告知中认定事实、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理由:一、涉案产品明确属于无证生产,违法事实确凿。

  1、涉事食品明确标明执行标准: gB /T20977(《糕点通则》)产品类型:上糖浆类加工方式:冷加工。2、企业实际生产许可范围(被申请人自查确认):仅持有"油炸类糕点(热加工)"生产许可。3、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热加工糕点(许可类别编号:2401)与冷加工糕点(许可类别编号:2402)分属不同许可类别;上糖浆类为冷加工。核心违法事实:企业在仅有热加工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需冷加工工艺的上糖浆类江米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无证生产”。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混淆生产工艺本质。1、被申请人错误逻辑“办证机构按油炸类糕点热加工类核发生产许可证”暗示许可覆盖冷加工产品。2、热加工与冷加工存在本质区别:冷加工需独立洁净车间(《糕点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人未取得冷加工许可证明未通过卫生安全审查。3、被申请人将“油炸热加工”许可等同于“冷加工”许可事实认定根本性错误。三、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1、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①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标注冷加工”证据未进行现场工艺核查;②仅查许可证存在性,未核实许可范围与实际生产一致性。2、未告知具体法律依据:短信仅称“未违反法律法规”但未说明为何冷加工不需单独许可。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调查。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5年5月19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黄**投诉举报书,称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糯米京果”。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案涉企业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案涉企业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经我局执法人员向发证机构确认,“江米条”加工方式为热加工,是在产品高温状态下加入麦芽糖、白砂糖使其粘在江米条上,故案涉产品实际为热加工糕点。被答复人投诉案涉产品无证经营情况不属实,其实质是由于案涉企业对包装把控不严,导致包装标注错误。同日,我局向案涉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现案涉企业已经完成整改。因此,由于本案案涉企业并未存在无证经营或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且该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我局对本案被答复人提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1日,申请人黄**通过电商平台在**店购买了由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京果,到货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无证生产等问题,于2025年5月13日通过邮寄信函(编号:XA******)向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7日签收,6月12日前往案涉商家现场核查,经核查,案涉商家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为糕点,类别名称为热加工糕点,品种明细为油炸类糕点(其他类),案涉商品“糯米京果”是在产品高温状态下加入麦芽糖、白砂糖使其粘在江米条上,属于热加工方式。由于案涉商家对案涉商品包装把控不严,导致商品包装错误标注产品类型为上糖浆类、加工方式错误标注为冷加工。6月12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2025年6月17日,岳阳县市监局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于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7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7月9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挂号信封照片;3.购买记录截图;4.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5.快递照片;6.商品照片;7.《不予立案审批表》;8.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9.短信告知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案涉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2.现场检查笔录;3.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后包装;4.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7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于2025年6月12日前往案涉商家现场核查,2025年6月17日,岳阳县市监局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于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分类》(GB/T30645-2014)第2.1.1条:“热加工糕点  以烘烤、油炸、蒸煮、炒制等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第2.1.2条:“冷加工糕点  在各种加热熟制工艺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本案案涉商品“糯米京果”是在产品高温状态下加入麦芽糖、白砂糖使其粘在江米条上,属于热加工糕点,符合案涉商家食品生产许可范围,不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而对于案涉商家错误标注产品类型及加工方式的问题,被申请人已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案涉商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案涉商家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