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明。
申请人:刘*平。
申请人:刘*雨。
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县新墙镇新墙河居委会北街61号。
法定代表人:鲁伟,镇长。
申请人刘*明、刘*平、刘*雨不服被申请人新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墙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本府申请复议,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2日判决,本府于7月25日重新受理审查此案,因本案情况复杂,2025年9月17日决定延期30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未予公开的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其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向申请人立即公开(对申请公开事项的材料予以提供)。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村**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政府对该村进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申请公开关于因该村涉及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政府进行征地征收该项目的: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专项资金详情及支付相关凭证;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予公开的行为系违法。理由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依法进行公开。本案中,申请人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向申请人进行复。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政。被申请人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新墙镇政府答复称,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答复的事项发生在2013年,当时岳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建设岳阳县**项目,需要征用三申请人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为方便**的项目顺利进行,岳阳县人民政府特指令答复人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为了落实县政府指示,答复人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多次召集镇、村、组相关人员开会商议,特别是到村、组的老百姓家介绍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法律,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以及给广大老百姓带来的实惠工作得到了村、组及大多数老百姓热情支持。现在时隔十余年,各项物价上涨,特别是土地价格更是涨幅惊人,老百姓拿现在的土地价与十年前的土地价对比觉得亏大了,因此要求政府公开十余年前的土地征收的程序及相关资料,目的是要求政府增加之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答复人为此特别做如下说明:
一、**项目的征收发生在12年前,答复人的人事变动巨大,办公场地多次搬迁,有关征地拆迁的资料也没有很好的归档,造成了部分资料难以搜索,无法公开。
二、答复人 2013年因为建设**项目在征收三申请人所在村组集体土地的时候,已经依法公开了相关信息并且多次组织村民及村民代表大会进行了协调和沟通,最后与**村**组在2013年12月25日达成了《岳阳县****征地补偿协议》与高桥门头组在2013年12月28日达成了《岳阳县**征地补偿协议》,其中申请人刘*平作为**组的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申请人刘*明及申请人刘*雨的父亲刘**也都在“协议书”上签字。事后答复人向被征地**村**组和**组拨付了所有征地补偿款。
三、在 2013年申请人也依“协议书”领取了征地补偿款,至此答复人与三申请人所在村、组答复的协议书均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答复人认为,之前与三申请人所在村组签订的《岳阳县****征地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应该得到确认,不再推翻。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违背了多年之前的客观情况及当时的具体政策,如果得到支持会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破坏当前的经济秩序,同时也会遭到**的项目征收其他村组大多数人的强烈反对,对我们镇内其他项目多年前征收土地的事项带来负面效应。为此,答复人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以保护法律的严肃性。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2日,三申请人向新墙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新墙镇****征地项目的: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专项资金详情及支付相关凭证;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申请人新墙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后经复议和诉讼后,本府于2025年7月25日重新受理此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凭证;3.案涉征地地点卫星定位位置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土地涉及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即行政机关最长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墙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刘*明、刘*雨、刘*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刘*明、刘*雨、刘*平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