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2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10-2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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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吴**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7月29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吴**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5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签收,并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以2024年12月27日已邮寄《关于吴**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经营食品存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一事的回复》为由不予答复。申请人不服,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符合法定形式,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答复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首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的具体情形。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六)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作出不予答复行政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此前向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吴**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经营食品存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一事的回复》,并非是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而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定程序以及法定职责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故,申请人此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首次申请,并非是重复申请相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答复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加盖公章,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在署名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第(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公文,其作出的答复系针对申请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对外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形式合法,对外具有效力。被申请人在落款处进行了署名但没有法定的行政机关印章,对外无法体现效力,应当确认无效重新处理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复议机关本着复议为民,坚持纠错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5年7月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关于吴**举报岳阳县**食品店的相关信息”。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曾书面回复申请人,因其申请公开的内容,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7日向其邮寄过《关于吴**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经营食品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一事的回复》。在该回复中已告知了对其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并告知了其他救济途径。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我局已在2025年12月27日的回复中予以说明和公开,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再次就该事项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情形。因此对于本案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局认为由于其重复申请相同政府信息,我局不予重复受理合理合法。

  对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其本次属于首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局认为其形式上虽是第一次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内容上与前述我局对其投诉举报内容的答复具有一致性与重复性;另对于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上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问题,我局认为该答复书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答复,具备法律效力,未加盖行政机关公章的行为属于程序瑕疵,我局可以补送一份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文书。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5日,申请人吴**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其投诉举报**食品店的受理告知书、不予立案告知书、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7月7日签收,并于2025年7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的答复,申请人吴**对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7月29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申请人于2025年7月5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关于本条规定重复申请的认定,应当严格限定申请主体,申请公开内容、申请公开行为、申请答复义务机关,即应当是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提出公开申请,且行政机关已经对之前的申请行为作出了答复。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其投诉举报**食品店的受理告知书、不予立案告知书、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虽被申请人已在2024年12月27日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但其回复内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不一致,不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情形,故不能引用本条法律不予重复处理,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

  本府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加盖公章问题,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的法律效力,且《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虽然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适用于该条例的公文种类,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共十五种,并对十五种公文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内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故被申请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该答复书无效并重新处理,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法律错误,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吴**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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