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18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5年03月31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举报投诉岳阳县**镇**食品厂生产的“八字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5年04月07日已签收。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事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2025年4月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张**投诉举报关于岳阳县**镇**食品厂生产的“八字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现申请人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称我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回复。经我局核查,我局已于2025年4月15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短信回复,且发送状态为成功。回复内容如下:张**您好,您的举报投诉信我局已受理,关于您的投诉事项,因投诉调解需双方自愿,但由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现调解失败,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自身权益。针对您的举报内容,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蛋白质NRV值符合GB28050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厂不予立案。如您对本回复不服,可在收到本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回复。
故申请人所述我单位未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不属实,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9日,申请人张**在**超市**店购买了由岳阳县**镇**食品厂生产的八字酥,到货后发现该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等问题,于2025年3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经查,被申请人已于4月7日签收,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作出的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8月18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举报投诉信;2.案涉产品图片;3.购物小票;4.挂号信及其物流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短信回复记录及回执。
本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事实与理由部分,申请人系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2025年4月7日签收,4月15日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从2025年4月16日起60天内(即2025年6月15日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落款及实际寄出日期为7月30日,已明显超出复议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