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3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10-2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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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岳阳县**店一事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22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王**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2025年7月8日在岳阳县**店购买了天然苏打水一份,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随邮挂号信函《xa******》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5年7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人不服,特提起本案复议申请。申请人意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找不到当事人或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调查的,应当终止案件调查,不应当是属于不予立案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岳阳县**店涉嫌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7月2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7月28日调查核实其投诉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故我局对上述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7月28日书面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8日,申请人王**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店开设的**饮品购买了商品苏打水,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条码已注销,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于2025年7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挂号信编号:XA******)对案涉商家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7月23日签收,7月28日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2025年7月29日,岳阳县市监局以对举报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作出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8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8月22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2.案涉网店证照信息;3.购买记录截图;4.商品照片;5.条码追溯6.《关于王**投诉举报岳阳县**店销售已注销商品代码的商品一事的回复》。被申请人提供的:1.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3.回复函、邮寄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2025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7月28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7月29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王**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王**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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