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
负责人:邓*勇
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
负责人:邓*军
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
负责人:邓*生
被申请人: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亮忠
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长丰路。
第三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组)
负责人:付*旺
第三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组)
负责人:付*旺
第三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组)
负责人:李*辉
第三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组)
负责人:李*辉
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又称“**组、**组、**组”,以下简称“**组”)不服原岳阳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于2010年3月4日给第三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又称“**组”,以下简称“**组”)作出的林证字(2010)第****号林权证登记,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30日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林证字(2010)第****号林权证。
申请人称:一、70年代原**人民公社,为建公社林场,将我们青灵山又名林山咀山,调为公社林场所用,当时曾为此发生过山林纠纷,当时原任青岗大队书记付**,根据三邓三个队没有了山的实际情况,将**洞(**洞)又称洞里山调为三邓:上队、中队、下队使用。二、1981年,山林定权发证,确定**洞里(**洞)53亩山为三邓所有(其中证上标明,下邓队3亩,中邓队30亩,上邓队20亩)当时有书记童**(已逝世),章**分别在证上签名。三、81年后一直由三邓组五、六、七(原名上、中、下队)经营出租至今,具体有2012年—2027年出租给马**,每亩每年为45元,15年租金为35775元,已交三邓组,合同期还差2年多,还有20年**采石为修路倒土租2年,付租金2万元(事实附件在后)。四、2010年**村**组的林权证有误,图纸上由一个人签名,冒名指界人将三邓洞里山(**洞)53亩山权转到**村原青岗**组,该组凭此证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五、由于2010年没有将山权证如期发放到我们组,直到2024年我们发现开发老板在我们的山上开发,然后在村部档案柜才发现我们的山被转移到**组。
被申请人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称:原岳阳县林业局统一颁发的林证字(2010)第******号林权证,经查询相关办证材料,资料手续齐全,并无违法行为。1981年政府的登记信息集体山存在变更权利人的情况,导致发生变更的具体原因登记机构不清楚。具体在2010年,村组集体山、自留山的登记经各村组核实后,由岳阳县林业局统一颁发,**镇的林证字(2010)第******号林权证集体山权利人发生了变化。如有异议,需要相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具体意见,再报我中心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人**镇**村**组提交书面意见,其答复称:一、**洞又名**洞,从解放以来山行、水源、土改四固定,一直由**组共同使用,直至70年代人民公社为建设公社林场时,原大队书记付**(已故)考虑邓家队、青岗队因山林少的原因将**洞东面划给邓家队砍柴(当时没有五、六、七组,只有**队),将水库旁**磅划给同大队(**队)砍柴,老书记**至今在世可以做证。2000年,由于农民土地上缴税费过重、上缴难度大,乡村负责护林员工资难以发放,将公社林场解散,所属山林归还原地,不存在集体土地,**洞、**磅归还土乔冲,公社林山归还实主(**组、**组、**组、**组),**组对**磅归还**组至今没有任何异议,**组对乌蛇至今没有纠缠不清。二、1981年承包到户,没有什么林权证,因为**洞和**磅是村级林场集体经营,管理至2000年林场解散,**组说他们有林权证是各组自己编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三、**组说1981年一直由**组经营完全不符合事实,70年代至2000年林场解散期间由村集体经营,并由村林场发放护林员工资,至于他们所说在2012年承包给马**经营我们**组完全不知情,直到在2023年我们**组才发现**洞与**山交界处**采石场在未经**组村民同意在倒土,我组村民集体叫停**采石场倒土,才知**组无理收取**采石场2万元现金。四、2010年全国山林定权发证,听说**组对林权证发放是由李**一人签名,这更不符合事实。因为2010年发放林权证是全国大型山权确认,由镇政府、国土所、林业站,并且召开了全村党员组长户主代表大会进行的。当时镇干部张**、村书记主任易**李**为报账员,阎**为副书记兼出纳,马**为副书记。易**书记传达了会议精神,具体工作是由镇政府、国土所、林业站,下到各组,组长指界,如组长不清界找当地老党员,老人协助划界,如有山权纠纷提交镇政府,国土所、林业站处理协调,确认无纠纷再带回林业站进行绘制,再发放山权证。
本府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号),明确规定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原属于岳阳县林业局的林权证登记职权现由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使,故在本案中,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适格被申请人。
案涉林权证的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登记,该行政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确权则系对权属纠纷予以裁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裁决之列。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不同,前者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后者具有授予权利、确认归属的法律效果。从申请人申称的事实、理由和第三人反驳的事实、理由来看,双方对争议山“**洞”的权属争议各执一词,本府若对案涉林权登记行为作出处理,并没有解决双方对争议山“**洞”的权属争议,申请人如认为与第三人之间就“**洞”的山林权属存在争议,应当依法通过调处程序予以解决,即申请人可就争议山“**洞”的权属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岳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调处。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