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申请人冯*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8月1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纠正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情况;2.责令被申请人对冯*军、方**夫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冯*称,一、事情经过。2023年5月下旬,以我家砌筑的田磡不“牢靠”为借口,冯*军夫妇强行在我家屋后加砌田磡,为我父母所制止。2023年5月底至6月1日之间的某一天,方**实施了对我家排水管道的破坏行为(堵塞)。2023年6月8日,冯*军夫妇意识到上次堵管没有堵死,再次加大破坏力度,已逼迫我父母在砌磡纠纷一事上妥协。2023年6月10日,我回到家中,获悉如此不堪之情,即前去查看维修,冯*军夫妇再次上前阻挠破坏,并与之发生冲突。我与我家人分别于2023年6月18日、9月2日、9月3日尝试自行维修,均为冯*军夫妇蛮横阻挠。
二、基本事实。1.排水管道属于房屋不动产主体的附属构筑件,是属于我家财产的一部分。2.排水管道被冯*军夫妇损毁一事属实。3.在整个案件中,冯*军夫妇寻衅滋事、恶意破坏的情节极为明显。
三、反驳岳阳县公安部门回复(答复)的主要理由。1.岳阳县公安局新开派出所回复称“本次报警所反映内容系之前旧事,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受案”。旧事不假,但之前公安机关只就“殴打他人”和后来两方互砸玻璃一事受案。公安机关并未就冯*军夫妇损毁管道一事受案。何来的“重复受案”?2.岳阳县公安局新开派出所回复称“岳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府决字[2023]第**号)、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4]湘0681行初**号行政判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5]湘 06行终**号)均未能作出责令公安机关履行的决定”。2023年的行政复议决定是这么说的,“本府认为第三人应向被申请人提出该请求,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冯*军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新开派出所的回复完全是曲解狡辩。至于法院的判决书,只是针对处罚我的岳县公(新)决字[2024]第**号两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合理性作出判决,根本没有审理本次复议申请涉及的不作为行为。并且汨罗法院当庭给出建议,要我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并且告知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复议是必不可少的前置程序。这也是我申请复议的原因所在。3.岳阳县公安局新开派出所回复称“排水管道被冯*军、方**夫妇堵塞的事情属于相邻权纠纷……”。我就想问一下,有哪条法律规定相邻权所涉及到的财物破坏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范范围?2023年8月15日,对于方**和我父亲相互破坏对方房屋玻璃,那岳阳县公安局为什么会作出了双方均行拘的行政处罚呢?玻璃也是房屋的一部分,难道就不涉及相邻权了?4.在新开派出所的回复与岳阳县公安局的答复中,均提到“调解”;新开派出所则进一步提到“排水管问题已解决”。不知道公安部门是不是在考虑以《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四)与(六)为冯*军夫妇开脱?但事实上,这两条均无法适用。情形(四)要求是“治安调解”,而情形(六)规定如属人民调解、自行和解的,要有“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本案不符合此类情形,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条“不予处罚”情形。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答复称,一、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冯*军、冯*健(被答复人冯*的父亲)两家都为**村**片冯*石屋场的居民,但冯*军属太和组,冯*健属花园组,冯*健家单家独户居住在太和组的范围里,互为邻居。冯*军的住宅修建于2000年,被答复人冯*家的住宅修建于2022年,两家关系历来不和,多次产生纠纷。每次接到报警,我局新开派出所干警都及时出警赶到现场处理。2023年6月10日,因被答复人冯*家的厕所污水排放至冯*军屋前两家共用的明排水沟,冯*军将排水管道出口用木头堵塞,引发打斗纠纷,我局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调取了现场的监控视频,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并依法办理了受案登记手续。为了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我局多次组织新开镇司法所、当地村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我局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了处理。就被复人冯*与冯*军两家的相邻纠纷,我局已依法履行了作为公安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二、被答复人冯*提出应对冯*军、方**夫妇以寻衅滋事、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一,对行政案件的定性及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所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没有按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处罚不代表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违法的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被答复人冯*家所铺设的排污管尽头为冯*、冯*军两家之间共用的明排水沟,所排污水污物影响到冯*军一家的生活环境,此为本案矛盾引发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第三人冯*军堵塞排污管出口,这属于两家的邻里民事纠纷,不构成“寻衅滋事”,不应因此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至于被答复人所提出的要对堵塞排水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故答复人认为我局应对冯*军夫妇以寻衅滋事、破坏排水设施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答复人冯*现提出行政复议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因被答复人冯*在岳阳县公安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以后的一系列行政诉讼中就提出应对冯*军、方**夫妇以寻衅滋事、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现就此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已综上所述,远远超过了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60天行政复议期限。被答复人冯*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并且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故请贵府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冯*军夫妻因琐事将申请人冯*家排水管道堵塞,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23年6月至9月,公安机关就双方纠纷多次出警,2023年9月7日,在新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冯*父母与冯*军夫妻达成新开人调协字[2023](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冯*健厕所下水道沿其屋50公分阶基外沿埋设……如若下水道堵塞,冯*健可破开维修,维修后必须照样恢复。”2025年5月,冯*向岳阳县公安局邮寄《关于请求处理冯*军方**夫妇寻衅滋事、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治安案件的函》,提出“处理冯*军、方**夫妇寻衅滋事、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一案的请求”,要求岳阳县公安局就2023年冯*军夫妇堵塞排水管道一事进行处理。5月29日岳阳县公安局新开中心派出所对该函作出《关于冯*信函报警的回复》,认为2023年6月10日已将排水管道被堵塞案与殴打他人案合并受理一并进行了调查,属于相邻权纠纷并多次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此事,冯*的此次报警不再重复受案。冯*对此回复不服,认为县公安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府申请复议。
另查明,2023年6月10日,因方**、冯*军堵塞排水管道一事,冯*与冯*军夫妇发生肢体冲突,2023年8月15日,岳阳县公安局作出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军对此不服,向本府提起复议,2023年12月29日,本府作出岳县政复决字[2023]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2024年5月17日,岳阳县公安局作出岳县公(新)决字[2024]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对此不服,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汨罗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24)湘0681行初**号判决书,维持县公安局作出的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冯*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2025)湘06行终**号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关于请求处理冯*军方**夫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治安案件的函》的邮寄凭证;2.《关于冯*信函报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公[新]决字[2024]第**号);4.新开人调协字[2023](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5.岳县政复决字[2023]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2024)湘0681行初**号判决书;7.(2025)湘06行终**号判决书。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岳阳县公安局在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申请人冯*与冯*军两家之间共用明排水沟,冯*军认为冯*家所排污水污物影响到其一家的生活环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冯*军堵塞排污管出口,这属于两家的邻里民事纠纷,不构成“寻衅滋事”。而一般违法行为的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至于申请人所提出的要对堵塞排水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对冯*军夫妇以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本案涉及的申请人冯*家排水管道被冯*军、方**夫妇堵塞一事本质上属于邻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院判决书及前期调查事实可知,新开派出所已就此事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岳县公(新)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现查明部分:“冯*军使用木头裹着布堵塞了冯*家的卫生间排污管道,并使用木板将排水沟盖住。”公安认定部分:“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即,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岳阳县公安局作出了岳县公(新)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冯*军堵塞冯*家排污管道一事进行了认定并结合打架纠纷作出了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被申请人县公安局案涉事项已进行了处理,也曾多次告知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侵害方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并于《回复》中再次告知申请人在排水管问题已解决的情况下仍可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对于已依法处理完毕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向其释明其他救济途径,是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而非不作为。
2023年9月7日,在新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冯*父母与冯*军夫妻达成新开人调协字[2023](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已对下水管道事宜达成一致。本府在此释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若冯*军夫妇违反《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协议书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岳阳县公安局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冯*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冯*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