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
被申请人:岳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系该局人事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钟*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教体局)对其作出的《关于钟*申请支付退休教师钟*如同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贴的回复》,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0月11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岳阳县教育体育局2025年9月11日“关于钟*申请支付退休教师钟*如同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回复”;
2.请求参考邵东案例,对岳县办〔2021〕47号《岳阳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其中:“第三部分‘明确责任’之第(十一)项”申请合法性审查;建议岳阳县人民政府立即停止执行,并作出该款项的修订或废止决定,从源头解决问题;
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钟*如遗属抚恤金、安葬费、遗属困难生活补助。
申请人钟*称,申请人父亲钟*如,男,身份证号码430621*******,生前系岳阳县张谷英镇中心学校退休教师,1950年9月出生,岳阳中师毕业,1971年4月参加工作,教龄40余年,2009年12月办理退休。2025年1月31日(正月初三)在张谷英镇家中病故(并非县教体局描述死亡时间是春节后上班第一天2月5日)。去世后,按照乡下入土为安习俗,对老人进行了土葬。在4月7日申请人陪同母亲张*兰(钟*如妻子)去张谷英镇教育联校,办理申领遗属抚恤金、安葬费、遗属困难生活补助一事,遭到工作人员当面拒绝称“无火化证明,啥都没有”(指不能享受任何待遇)。因其遗体未进行火化,遗属通过再三沟通相关待遇申领还是被卡了。2025年8月18日钟*如之女钟*向岳阳县教育体育局递交“关于申请支付退休教师钟*如同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请示”书面材料。岳阳县教体局于2025年9月11日回复如下:“经调查,钟*如,男,身份证号码430621*******生前是岳阳县张谷英镇中心学校退休教师,1949年9月出生,1971年4月参加工作,2009年12月退休,2025年2月5日病故,其遗体未进行火化。张谷英镇中心学校已告知“岳县办〔2021〕47号文件”关于岳阳县殡葬改革政策精神,钟*如老师已确认知悉,并且岳阳县政府门户网也已公示此政策。因其病故后,未进行火化,故按照岳县办〔2021〕47号文件精神,未发放其安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张谷英镇中心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无不妥之处。至于您认为要求火葬的规定不合理的问题,我教体系统均需严格遵照《岳县办〔2021〕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无权自行突破或解释现行县一级政策。根据我县现行工作机制,教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的审核与发放审批权属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谷英镇中心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收集、审核并上报原始材料。我单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所属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与转报,并非最终的审批决策机构。对于未火化的情况,学校无法向上报送申请材料,因此也无法进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后序审批流程。您所诉求的“支付待遇”事宜,其核心关键在于对《岳县办〔2021〕47号文件》中相关条款的认定。我教体系统均无权限改变或绕过该规定。”以上回复中描述已将殡葬改革政策精神告知当事人钟*如,遗属一直不知情。生前钟*如多年以来疾病缠身、大脑萎缩、精神恍惚,病危期间当事人只叮嘱子女要丧事简办(木棺材已备多年),并未提到遗体需要火化。7月15日,钟*如妻子万般无奈之下,便去了岳阳县综治中心反映情况,至今没有回复,致使遗属诉求石沉大海。
申请人认为岳阳县教育体育局拒绝支付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人社部发(2008)42号)病故标准:事业单位人员病故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标准: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3.2002年《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火化证明为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必要材料,已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年修订时删除,不应再作为政策依据。且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再次修订后也未恢复。鉴于,岳阳县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0日印发的岳县办〔2021〕47号《岳阳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其中:“第三部分‘明确责任’之第(十一)项: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监管对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做好考核奖惩,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合同工)死亡后未实行火化的,不发放丧葬费、抚金和遗属补助,对违规发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移交县组织、纪监部门处理”的依据已失效。4.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法律性质。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主要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其发放对象为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不具备遗产属性。丧葬费:是用于支付死者殡葬支出的费用,通常由单位或社保机构发放,属于“专款专用”性质,目的是保障丧葬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
一个公务员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去世后家属连应得的补助都拿不到,就因为没有一张火化证明,这种规定确实站不住脚。其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生活补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民法定权利,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法律条文里从来没说过必须火化才能领钱。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个办法里也没提火化的事。更离谱的是,2025年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待遇标准在逐步提高,一览全国各地区标准,这说明这些待遇标准是在不断调整的。2025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了一组至关重要的数据:31个省份2024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这组数据直接影响到丧葬抚恤金的标准,说明这些待遇是有统一标准的。其实类似的奇葩规定全国各地都存在,有些地方把火化搞成了一刀切,完全不考虑实际情况。话说火化节约土地资源,这个道理没错,但不能用断钱的方式强制执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困难生活补助是国家或死者生前单位在死者去世后,为死者亲属提供的经济援助。这笔款项并非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既然是国家给的补助,凭什么要额外加条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困难生活补助不应被额外附加条件限制。而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将火化证明设为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条件。在无上位法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岳县办〔2021〕47号《岳阳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其中:第三部分‘明确责任’之第(十一)项规定涉嫌违法。地方规定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视,政策可以激励、引导,但不能违法设障、设限,任何脱离法治框架的“改革推动”都将带来风险。公务员确实应该带头支持殡葬改革,但这种支持应该是自愿的,而不是被政策绑架。用经济手段强制推行,反而可激化矛盾。不少人认为,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生活补助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继承,但实际上这些钱是给家属的补助,不是遗产。正因为是补助,所以更不应该被随意剥夺。我们在做论证时也检索了外地的类似政策,确实发现不少地方也有火化后才能享受补助的规定。这不是简单的个案,而是在一定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普遍存在并不代表其合法。恰恰相反,越是广泛存在,就越需要被纠偏。执法部门不应止步于个案,更应敢于推动制度层面的清理与规范。地方殡葬管理政策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遗属权益应优先保障,把权利真正还给遗属。
二、湖南省“邵东”案例。2025年4月,邵东一公务员老人去世,遗属却领不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因不在手续不全,而在一条地方性规定“不火化,就不给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经查问题出在:《邵东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该条款规定:按有关规定应当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6月上旬,遗属没辙只好请求法律援助。湖南两名律师以邮寄及向市长信箱留言的方式,向邵阳市司法局提出对《邵东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邵东政发[2023]1号)第十五条的合法性审查申请。7月7日,邵阳市司法局“邵司审(2025)7号”关于《邵东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审查正式作出回应:建议邵东市人民政府立即停止执行《邵东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并启动修订或废止程序。邵东这种政策初衷可能是好的,想推动殡葬改革。但执行起来就变味了,成了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老百姓有传统习俗、有实际困难的,都得考虑进去。地方政府制定政策得有依有据,不能想当然。尤其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更要慎重。火化、冰葬等是殡葬改革的方向,这个没错,但强制推行的方式方法得合理合法。经济发达地区的丧葬抚恤金标准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说明这些标准是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既然在金额上能因地制宜,在执行方式上为什么不能人性化?毕竟违法的规定,早晚要被纠正。你说这种事儿吧,表面上看是个小案例,但反映的问题不小。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是不是充分考虑了法律依据?是不是听取了各方意见?执行过程中有没有监督机制?这个案例也给其他地州市敲响了警钟。政策制定得慎重,执行得依法,监督得到位,才能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希望邵东的处理能推动更多地方修正类似的违法规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地方政策的任性而受损。
综上所述,申请人曾多次与被申请人(钟*如生前主管部门岳阳县教育体育局)沟通无果,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维权。恳请贵府依法依规议定!
被申请人县教体局答复称:一、答复人没有对被答复人履行支付相关待遇的审批职责权限,理由如下。其一,根据我县现行工作机制,教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的审核与发放审批权属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谷英镇中心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收集、审核并上报原始材料。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仅负责对所属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与转报,并非最终的审批决策机构。其二,在钟*如老师去世后,因其遗体未进行火化,张谷英镇中心学校无法向上报送申请材料,因此也无法进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后续审批流程。我局无权自行突破或解释现行县级政策,更无权绕过《岳县办〔2021〕47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或支付。二、关于政策告知与执行情况的说明。1、钟*如老师生前为张谷英镇中心学校退休教师。根据调查,张谷英镇中心学校已明确向钟*如老师告知《岳县办〔2021〕47号文件》关于殡葬改革的政策精神,钟*如老师也已签字确认知悉。该政策亦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具备公开性和约束力。2、因其病故后未进行火化,依据《岳县办〔2021〕47号文件》之规定,未发放其安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张谷英镇中心学校及我局均严格依照政策执行,并无不妥之处。
三、关于申请人所提问题的回应。申请人所提“支付待遇”事宜,其核心在于对《岳县办〔2021〕47号文件》相关条款的认定。我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该政策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解释或审查。四、答复意见。综上所述,答复人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钟*申请支付退休教师钟*如同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回复》,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合规,且答复人并无相关待遇的审批职权。答复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回复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31日,张谷英镇中心学校退休教师钟*如在家中病故,其家人按照习俗对钟*如进行了土葬,2025年4月7日钟*如妻女前往张谷英镇教育联校申领抚恤金、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遭到工作人员拒绝。2025年8月18日,钟*如女儿钟*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县教体局提交《关于申请支付退休教师钟*如同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请示》,县教体局于9月11日作出《关于钟*申请支付退休教师钟*如同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贴的回复》告知因未火化不符合岳县办﹝2021﹞47号文件精神不予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申请人钟*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2025年10月11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关于钟*申请支付退休教师钟*如同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回复》;2.《关于岳阳县殡葬改革政策告知书》;3.岳县办﹝2021﹞47号《岳阳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
本府认为,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案中,申请人钟*请求对岳县办﹝2021﹞47号《岳阳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2021﹞47号文件抬头为中共岳阳县委办公室,在该文件结尾部分加盖两枚公章,分别是“中共岳阳县委办公室”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此可见,该文件系由岳阳县委制发,县政府参与联合发文。由于﹝2021﹞47号文件的制定机关并非行政机关,该文件性质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本府无权对该文件进行审查。
根据岳县办﹝2021﹞47号《岳阳县殡葬改革工作方案》三、明确责任(十一)县人社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合同工)死亡后未实行火化的,不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对违规发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移交县组织、纪监部门处理。张谷英镇中心学校曾向申请人父亲钟*如告知该文件规定,钟*如已于2023年1月18日在《关于岳阳县殡葬改革政策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县教育局作为张谷英镇中心学校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具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的职责,其根据47号《工作方案》的规定,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教育体育局作出的《关于钟*申请支付退休教师钟*如同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钟*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