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56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1-2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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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任**。

  委托代理人:唐**。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申请人任**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的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号决定书,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0月17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任**称,2025年2月28日、荣家湾街道办事处控建办工作人员侯*等人到申请人家中拆除自建房,在其没有出具违章建筑认定书的情况下,强行非法拆除申请人的自建房,申请人合理阻拦,被侯*打伤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8日认定申请人打伤侯*,对申请人做出了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明显是错误的,首先程序违法,治安案件在申请人报案后一个月内,被申请人必须结案,而本案被申请人拖至2025年8月28日才结案,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依法应当撤销。其次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先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有辩解申诉的权利,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剥夺了申请人申诉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再次事实违法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任何侯*被打伤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任何申请人打伤侯*的证据。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答复称,2025年2月28日下午17时08分,唐**报警,称在荣家湾株树村7组发生纠纷,接警后,城南中心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赶到现场后,经民警现场向报警人唐**询问,其房屋因违建被荣家湾街道办事处控建办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任**(唐**的妻子)与控建办的工作人员侯*发生了冲突。当日任**因身体因前往岳阳县人民医院住院,于是城南中心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荣家湾街道办事处控建办工作人员侯*到城南中心派出所进行询问笔录,于2025年3月3日通知唐**到城南中心派出所询问笔录,因任**身体原因以及唐**不想让任**来我所询问笔录,唐**称任**系自己的妻子,表示能代表任**做主。经城南中心派出所大量工作,双方都表达了调解的意愿,城南中心派出所认为该起纠纷由司法所进行调解处理更为合适,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进行调解,2025年3月12日,双方在司法所主持下经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处理,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均已履行到位。

  经城南中心派出所进一步了解,该纠纷被司法所调解并履行后,任**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因邻居不签字导致手续无法办齐,建房不能顺利进行,想通过派出所重新办理该起纠纷向政府施压,达成其建房的目的。城南中心派出所认为,该起警情城南中心派出所在依法接处警后,经调查并征求当事双方意见,已依法由荣家湾街道司法所调处,协议内容双方均已履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该纠纷已经结案事了。后任**以不是本人签字为由,要求城南中心派出所再次办理该起纠纷,并拒绝退还侯*一方对她的调解赔偿款4200元,以达成其向政府施压同意其建房的目的,城南中心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无果,于2025年7月8日受理行政案件,并于2025年7月17日带任**、侯*前往岳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任**、侯*均为轻微伤,2025年8月28日办结案件。

  一、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经查询,任**、侯*在公安机关违法犯罪系统无任何前科劣迹。三、公安机关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四、公安机关于2025年8月28日向任**告知侯*所受伤势以及任**受伤伤势,以及向任**出示伤情鉴定,任**表示无异议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签字。

  综上,答复人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8日,任**夫妇在家建自建房,因该自建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荣家湾街道办事处控建办工作人员侯*等人前往任**家中制止、拆除,任**看到侯*用铁锤拆墙,便从地上捡起砖头砸伤侯*,侯*上前用手将任**的头部打伤,后任**丈夫唐**打电话报警,岳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报警后,征求双方同意,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3月12日双方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任**丈夫唐**在征求其同意后代签,由荣家湾街道办事处给付任**丈夫唐**信访专项救助资金4500元。6月2日,申请人任**向城南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侯*,7月8日,被申请人立案,7月30日,因双方伤情鉴定未出且有意愿调解,经批准,案件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8月1日,经岳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任**和侯*进行伤情鉴定,双方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双方对该结果无异议。8月28日,因任**和侯*都是被侵害人并互有过错,且伤害后果都是轻微伤,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作出《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任**处以500元罚款。申请人对此不服,于10月13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10月1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到案经过;4.接报案登记表;5.接报案回执;6.任**询问笔录;7.侯*询问笔录;8.唐**询问笔录;9.吴*煜询问笔录;10.吴*青询问笔录;11.胥*清询问笔录;12.传唤证;13.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4.调取证据通知书;15.鉴定意见通知书;16.侯*鉴定文书;17.任**鉴定文书;18.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9.息访息诉协议;20.证明;2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2.现场视频刻录光盘;23.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4.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接报案回执》,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7月8日,由于伤情鉴定未出,双方有调解意愿,被申请人延长办理期限30日,8月28日被申请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下方,申请人任**填“否”并按指印,被告知人处亦有申请人任**亲笔签名按手印,被申请人已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并未剥夺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关于焦点2,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任**、侯*、唐**、吴*煜、吴*青、胥*清等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视频,申请人确实存在用砖头砸向侯*的行为,证据间相互印证,从伤情鉴定文书来看,侯*确因该行为造成轻微伤的后果,且申请人对该鉴定文书无异议,本府对申请人申称“没有提供任何申请人打伤侯*的证据”的理由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关于焦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申请人任**与侯*因强制拆除事宜发生冲突,任**用砖头砸伤侯*,侯*用手打伤任**头部,双方伤情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因申请人任**与侯*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属于本条法律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任**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