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5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1-22 09:53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郭*菊。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为岳阳县天鹅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该局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郭*菊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0月24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该案涉政府信息事项重新作出公开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郭*菊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250******)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新福路与240国道交叉口东南120米中湘新世纪(亿丰时代广场)商业商品房项目包括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材料等在内的多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答复内容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材料因涉密无法提供。

  理由:商业秘密认定依据不足,被申请人仅笼统主张该部分信息涉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商业秘密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特征。被申请人未说明该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材料符合上述特征的具体事实,如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能为第三方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的依据,以及第三方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材料等。在缺乏这些关键证据支撑下,直接认定涉及商业秘密,认定依据明显不足。公开不必然损害第三方权益,被申请人主张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未具体说明损害的内容和可能性。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材料,本质上属于商品房项目建设监管的重要信息,与保障购房者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密切相关。合理公开该类信息,有助于社会监督,且在进行必要区分处理(如隐去第三方敏感个人信息等合理方式)后,能够实现信息公开与保护第三方权益的平衡,被申请人直接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属于过度限制信息公开。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被申请人在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违反该原则,也使得申请人无法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了申请人对房地产项目监管信息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住建局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信息:

  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因在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接失误,误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与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一并进行了回复,实际不存在该项信息。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明细涉及零星承包商、设施设备供货商的名称、账户账号、资金数额用途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且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3.预售资金缴存是指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需将购房者支付的所有形式的购房款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以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开发商挪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的一系列措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宗旨是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其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确保项目顺利交付,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而制定。不同地区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我县按照岳阳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和交付。本案所涉项目已于2020年9月4日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预售资金监管保障了项目交付,未出现烂尾或未能交付现象。在该项目已竣工五年的情况下,资金监管的核心公共目的已经实现。此时,购房业主的个体知情权与项目顺利交付的公共利益已经脱钩,不公开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

  故依据上述理由,答复人有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请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5日,申请人郭*菊向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中湘·新世纪(亿丰时代广场)商业商品房项目的:1.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4.现场已经符合施工条件证明文件;5.预售资金监管协议;6.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7.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8.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材料;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10.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县住建局于8月18日签收,于9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所申请的十项信息分类进行了处理,其中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因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此予以不服,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10月24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申请表邮寄凭证及物流记录;4.编号25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申请人提供的:1.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2.《关于申请信息公开函的意见回复》;3.情况说明。

  本府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共十项内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类进行了处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县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涉及的其他答复内容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其他答复内容的认同。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县住建局应审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是否合理,同时对不予公开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判断,上述审查和判断属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利益衡量、合理性评判等方式进行裁量的空间。县住建局已履行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的程序,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第三方明确表示拒绝公开,且不公开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下,决定对该项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六项信息“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所需材料的指引,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非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内容,故实际不存在该项信息,县住建局的答复虽有瑕疵,但未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本府在此指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县住建局于2025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郭*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该信息涉及的第三方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征求了意见,扣除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的时间,县住建局于9月10日对申请人郭*菊的申请予以答复,在法定期限内,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郭*菊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