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该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赵*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1月10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的《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第二项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项目建筑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6日通过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成衣楼拆除后原址重建项目‘**’的相关建筑审批资料(包含设计施工图纸)”。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以“该项目属于居民集资建房”“建设方业主代表不同意公开”及“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项目已非纯私人性质的“居民集资建房”,而是涉及国有资产参与的共建项目,其信息依法应向社会公开。根据申请人近期核实了解,原“成衣楼”一楼为40个门面,而新建的“**”一楼为44个门面,其中新增的4个门面所有权归属于岳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城投”单位作为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投资行为是利用公共资源进行的公共投资行为。只要有国有资产的参与,该项目就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监督国有资金的流向、使用效益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被申请人简单地将整个项目定性为“居民集资建房”,完全无视国有资产的参与,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被申请人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拒绝公开,但其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不合法,且未依法衡量公共利益,适用法律错误。未全面征求所有“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仅征求了“建设方业主代表”的意见,但并未征求作为重要业主和国有资产代表的“城投”单位的意见。作为国有企业,“城投”单位理应支持和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被申请人的征求意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未正确平衡第三方权益与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核心在于平衡。当第三方隐私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本案中:“**”项目位于人员密集的原中心市场,其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关乎重大公共利益。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违法施工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相关行政诉讼已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分情况,本身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时,对上述显而易见的公共利益视而不见,未进行任何审慎衡量,便以部分私人业主的意愿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属于适用法律严重不当。
三、公开相关审批资料是解决社会矛盾、澄清公众质疑的唯一有效途径。
目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成衣楼”违法强制拆除及“**”建设合法性问题的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公开“**”的规划、施工等全套审批资料,是检验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试金石,也是回应社会关切、化解基层矛盾的最直接方式。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只会加深公众对其“暗箱操作”“程序违法”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单位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事实认定。被答复人于 2025年9月6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我机关申请公开“**”项目的相关建筑审批资料(包括设计施工图纸)。我机关经审查,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 第**号),以该项目属于居民集资建房、建设方业主代表不同意公开及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我机关已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
二、法律分析。(一)关于不予公开的理由:1.所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项目为居民集资建房,其建筑审批资料涉及业主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已依法书面征求建设方业主代表的意见,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业主代表经多数业主授权,能代表项目整体意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规定。
2.关于国有资产参与问题,申请人主张项目涉及国有资产投资,因此与公共利益相关。但岳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作为独立法人,其投资行为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相关信息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我机关在信息公开审查中,主要基于信息本身性质而非项目资金来源。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属于我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如对国有资产使用有异议,应向相关部门反映。
至于其提到的社会公共利益正在进行诉讼一事,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尊重司
法判决,等待司法判决结果,不能一边进行诉讼一边进行处理。
(二)关于程序合法性。我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未征求“城投”意见,但城投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权益已通过业主代表整体覆盖,且我机关无义务单独征求所有关联方意见。
综上所述,我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据以上理由,答复人有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请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6日,赵*通过岳阳县政府门户网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向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公开岳阳县原中心市场成衣楼的相关建筑资料(包含设计施工图纸)以及成衣楼拆除后原址重建项目“**”的相关建筑审批材料(包含设计施工图纸)。9月17日,县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告知申请人:1.其所申请的岳阳县原中心市场成衣楼的相关建筑资料(包含设计施工图纸),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2.所申请的成衣楼拆除后原址重建项目“**”的相关建筑审批资料因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业主代表不同意公开,决定对该项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赵*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的第二项答复内容不服,于11月4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11月10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申请信息公开网页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3.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赵*要求公开“**”建筑审批资料征求意见的函;4.关于赵*要求公开“**”建筑审批资料的回复;5.原中心市场“成衣楼”拆除重建委托书。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县住建局应审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是否合理,同时对不予公开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判断,上述审查和判断属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利益衡量、合理性评判等方式进行裁量的空间。根据县住建局提供的原中心市场“成衣楼”拆除重建委托书可证实,作出《关于赵*要求公开“**”建筑审批资料的回复》的四人,确为“**”业主推举的业主代表。县住建局已履行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的程序,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第三方明确表示拒绝公开,且不公开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下,决定对该项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新增的4个门面归属于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性质虽属于国有企业,但不能将其正常投资行为等同于公共利益,更非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畴。“**”共44个门面,被申请人虽未询问全部“业主”的意见,但因40个业主涵盖全部业主的绝大部分,**公司的意见并不能对结果造成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县住建局于2025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9月17日对申请人赵*的申请予以答复,在法定期限内,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赵*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