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7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1-2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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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苏**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法定期限办结其举报案件一事不服,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1月24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先去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苏**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5年6月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B213******)。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签收(签收时间详见附件中物流轨迹)。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逐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而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未告知处理结果也影响到了申请人知悉是否可以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影响到了申请人判断是否符合举报奖励领取申领条件。关于本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对本案进行答复,为提高本案复议审理时效方便在复议审理完毕后通过后续救济途径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先行说明,后续不再通过听取意见等形式另行对以下几种情形过多赘述。

  1、如被申请人以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可,因为申请人已在原投诉举报函中告知被申请人,短信功能已关闭,故无法收到被申请人的短信亦无法知悉以短信答复的办案情况。2、如被申请人以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可,本次投诉举报是以书信形式递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无法正常知悉,申请人也未注册过12315平台。3、投诉举报信属于实名制投诉举报,原投诉举报函明确了申请人的姓名、电话、通讯地址,同时邮寄信函时也是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3条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验并寄件,且在原投诉举报函中已经明确了对于举报属实应当给于举报人举报奖励,再一次明确原投诉举报函属于实名制投诉举报。4、如被申请人使用邮寄形式进行答复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44条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举证。被申请人应当提供邮寄的快递单号及对举报内容答复时作出的文书合拍作为证据,以此才能有完整证据佐证其邮寄的文书属于举报内容答复文书,复议机关不能单凭被申请人提供的邮寄面单判断被申请人履行了对举报处理结果的答复。因为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而法律规定投诉、举报的答复时限不同,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邮寄的信件就是对举报事项的答复,不排除其邮寄的是投诉受理、投诉终止、举报奖励、举报不予奖励、补充证据等法律文书。5、本案中,申请人采用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信息对等原则被申请人应同样经由邮寄渠道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如需通过其他渠道反馈,应事先征求申请人意见并获得同意,确保能够送达至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以其他形式回复又未确保能够送达给申请人属于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故意让申请人收不到答复,让申请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参与权、信访权、程序正当性权、监督权。完全违背了习近平在为民办实事中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苏**于2025年6月24日在**集团**超市购买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狼牙土豆,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30日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其举报案件不服,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1月24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函》、挂号信照片、及其快递物流信息;2.商品图片及购物小票;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行政复议法》第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被申请人于6月30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自8月19日起60日内(即10月17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11月10日,实际寄出日期为11月16日,已明显超出复议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