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一事不服,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2月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张**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邮寄关于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魔芋贡菜”,该食品存在复合配料“清油火锅底料”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于2025年11月9日被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等。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望贵府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关于张**向我单位投诉举报称其于2025年11月2日购买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芋贡菜”产品配料表中“清油火锅底料”属于符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9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后已于11月18日对其投诉事项进行了短信回复表示受理,但11月9日为公休日,11月18日为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书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尚在法定回复期限内。故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任何事实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于2025年11月2日在网购平台购买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芋贡菜,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11月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11月9日签收,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已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作出告知不服,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2月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及其快递物流信息;2.商品图片及购买记录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11月9日签收,并于11月1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经法定期限内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