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局长。
申请人赵*对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作出的《关于赵*来信反映岳阳县原中心市场“成*楼”违法强拆以及原址新建“永*楼”项目中涉嫌违规建设相关问题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11月30日通过网上复议平台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赵*于2025年9月13日通过“厅长信箱”渠道以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湖南省住房和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反映岳阳县中心市场“成*楼”违法强拆以及原址新建“永*楼”项目中涉嫌违规建设问题。省住建厅于2025年10月11日交办给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于2025年10月14日交由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办理,县住建局于10月25日作出《关于赵*来信反映岳阳县原中心市场“成*楼”违法强拆以及原址新建“永*楼”项目中涉嫌违规建设相关问题的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向岳阳县信访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11月16日,申请人赵*就该《答复》向县信访局提出复查申请,岳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于11月26日作出《赵*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如对县住建局作出的《答复》所涉原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赵*遂于11月30日就原《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信访的定义,信访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同时在省住建局的交办函也中提到“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信访人的隐私及合法权益,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信访人”“给信访人的答复意见”即,赵*的此次投诉属于信访行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互独立、互相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来信反映岳阳县原中心市场“成*楼”违法强拆以及原址新建“永*楼”项目涉嫌违规建设相关问题的答复》属于信访答复,信访答复的救济途径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申请人如对岳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的《赵*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的规定寻求救济。
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赵*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