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
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集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方立军,主任。
申请人聂**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对其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2月3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并要求重新审查和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21日申请人提交“申请《解除协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名称:《**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签订时间:2020.4.3。注:《租赁合同》签订方为麻塘镇人民政府,《解除协议》由麻塘街道办签订和保存。另获悉,**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在申报过程中没有通过上级部门的审核,中途终止,即《租赁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同理《解除协议》也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025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以2025年4月16日向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属于重复申请,不作重复处理。
申请人认为:此情况不属于重复情形。一、尽管在2025年4月7日申请人申请了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为依据作出《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 2025第 **号,以下简称《第一次答复书》);2025年6月23日贵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号),维持了被申请人的答复。然而,目前客观依据已发生改变,依据被申请人针对该集体土地租赁报批政府信息作出的《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以及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自然资罚字(2020)**号),该项目土地并未获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存在用地违法问题。原《租赁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作为其衍生文件的《解除协议》亦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申请人基于新获取的《答复书》等证据重新申请公开,旨在印证原行政行为违法性属于因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的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以重复申请为由不予处理,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无效合同。根据2011年11月30日签订的《**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一条:租赁期限为30年。第一条:租赁土地的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由租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每亩土地(含水面)人民币10万元包干,除此外,就本合同乙方不须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第四条第1款甲方必须依法依规给予租赁土地范围内村组及群众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及固定建筑补偿,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第2款乙方必须依合同一次性付款给甲方,甲方有责任做好群众关系协调工作,甲方保证于乙方费用到账之日起30天内完成土地所有拆迁补偿等工作,并将该宗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1.该集体土地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违规供应,规避了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土地征收程序,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主合同》因此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鉴于《主合同》的无效性,与之相对应的《解除合同》亦同样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的事实已由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佐证,原审批基础已不存在,相关信息不再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畴。本案中,案涉土地未经依法征收,亦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具备开发建设的法定条件。“以租代征”实质上规避了国家对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已确认该行为违法,进一步印证了合同无效的事实基础。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目的在于核实行政行为合法性,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被申请人无权以重复申请为由拒绝履行公开义务。申请人依法行使知情权,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正当监督。被申请人以重复申请为由不予处理,实质上构成对信息公开义务的规避,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原则和透明行政的要求。在原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合同自始无效的前提下,相关信息已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公开不会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相反,不予公开反而可能助长行政机关对信息垄断的惯性,阻碍社会公众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与追责。申请人再次申请公开,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应予准许。
2.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基层政府不具备擅自将其出租给第三方的权力,同时所签订的《解除协议》存在违法嫌疑。《解除协议》的签订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关于集体土地处分须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并且,在原租赁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下,所谓的“解除”不具有法律意义,反而被用于掩盖违法用地的事实、规避监管责任。该行为不仅损害了集体利益,还助长了行政乱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3.土地管理法及信息公开条例均着重强调对集体权益的保护以及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任何规避民主决策与审批程序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在本案中,租赁与解除行为均存在违法情形,掩盖事实、逃避监管的意图十分明显,若不予以纠正,将会形成负面示范效应。申请人请求公开相关文件,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行政机关不得凭借任何理由拒绝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尤其在涉及集体土地使用与处置事项时,更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且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公开不会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恳请贵府对《解除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审议,并请求撤销《答复书》,同时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关于被答复人于2025年10月21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申请公开《**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的政府信息事项,答复人已经于2025年4月16日向其作出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合法合规,且被答复人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答复人的决定,进一步证明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2025年10月21日,被复人再次向答复人申请公开《**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的政府信息及提出《解除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法律效力的认定事项,答辩人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书面答复书,针对被答复人提出的两项请求逐项作出回复,因被答复人申请的公开《解除协议》的信息内容与2025年申请公开的内容完全一致,答复人经过审核后确认属于重复申请因此答复人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依规作出回复决定,答辩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无论适用的法律依据还是法定程序均合理合法合规。
二、合同效力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就被答复人申请的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合同法律效力确认,答复人无权就该问题进行定义,作为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答复人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其该问题处理的途径,依法通过法律确认进行主张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 2025第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复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裁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1日申请人聂**通过岳阳政府门户网申请公开,申请“《**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签订时间:2020.4.3”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麻塘街道办)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已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申请人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再重复处理。申请人对此不服,于12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2月3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5年4月7日,申请人聂**通过岳阳政府门户网申请公开,申请“《**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签订时间:2020.4.3”,因涉及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同意公开,麻塘街道办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不予信息公开的答复。申请人不服后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号决定书),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号);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5.《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自然资罚字【2020】**号);6.《**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7.《关于岳阳洞庭湖高尔夫球场被取缔的公告》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号)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在本案中,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向被申请人麻塘街道办两次申请信息公开,构成“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告知申请人属于重复申请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妥。
《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号决定书)中已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涉及的《解除协议》(即案涉《解除协议》)的商业秘密进行确认,虽《**大型旅游结合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的有效性非本案审理范围,但不能因合同效力问题而否定商业秘密的存在或权利人的保密权益。申请人以合同效力否认案涉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从而认为不属于信息公开重复申请的观点,本府不予认可。
综上,麻塘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聂**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