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8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6-01-2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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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赫**。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赫**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办结一事不服,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2月9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贵单位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关于举报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赫**称,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7日在淘宝店铺“**”购买的苗济康蛇毒鎮痛贴,购买后发现案涉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申请认为第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后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9日通过挂号信形式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距离今日2025年11月20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请求贵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且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请贵单位妥善安排申请人阅卷。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接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书,反映在淘宝店铺“**”购买到苗济康蛇毒镇痛贴未标注说明书的修订日期(编制日期)属于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微信方式书面台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并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赫**于2025年5月17日在网购平台购买了由岳阳县**食品商行开设的店铺**店购买了蛇毒镇痛贴,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未标注说明书的修订日期(编制日期),于2025年8月1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8月21日签收,2025年9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天假申请人微信,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告知不服,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2月9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及其快递物流信息;2.商品图片、购买记录截图、快递照片快递物流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赫**微信截图;2.回复函;3.列入经营异常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被申请人于8月21日签收,并于9月19日通过申请人手机号添加微信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微信内容可知,该微信确属申请人本人,故被申请人已经法定期限内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赫**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赫**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