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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3-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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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3-26006

岳阳县物价局

岳阳县财政局

 岳阳县教育局

 

 

岳县价201318

 


岳阳县物价局、岳阳县财政局、岳阳县教育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3-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秩序,根据《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教育局关于2013-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岳市价20131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3-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向自愿购买作业本、教辅资料的学生收取作业本费、教辅资料费,除以上三项收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学生使用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无偿购买,收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期14元,小学三-级至六-级每生每期10元,小学一、二-级每生每期7元。

二、高中教育收费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见附件一)。

2、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组成。县直高中书籍课本费,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发的高中用书目录、各校实际征订的版本和省物价局下达的价格,逐校从实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作业本费由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核定(作业本具体标准见附件一,书籍课本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3、其他服务性收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指军训费)。

4、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招收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人数)的20%以内。“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学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高价学生。

三、加强教辅资料、服务性收费管理

1、中小学的教辅资料征订选用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资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价教〔201241号),岳阳市《关于2013-秋季全市普通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发行工作的会议纪要》(岳市教阅〔20134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辅资料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辅资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协助工作为由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教辅资料的征订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学生或家长自愿订购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征订和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资料。

2、寄宿费和公寓价格。农村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和公寓费(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实行公寓收费)按学生自愿原则,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分校审批办法管理。具体标准由县物价局依照《湖南省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县教育局分校审定,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3、伙食费。按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实行综合毛利率管理,综合毛利率不得超过25%。高中阶段学校食堂必须实行打卡就餐,具体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分校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无条件实行打卡就餐的学校可采取最高定额标准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伙食费最高定额标准为:早餐每生每期200元(须确保品种齐全、花色多样、足量优质),中、晚餐按城关地区每生每-每餐100元,农村每生每-每餐90元的标准和实际开餐时间据实收取。开餐收稻谷的(不含菜金)学校,中学生每生每期每餐90斤,小学生每生每期每餐80斤(如收大米,按70%出米率折算); 如果学生家庭无稻谷,可按现行市场价132/百斤的标准折算现金抵伙食费。对自愿在校打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应实行免费,学生遗失或损坏就餐卡后补卡,学校可收取成本费用。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单独的伙食台帐,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4、校服价格。按省市文件精神,校服价格继续实行限价管理和逐校审批办法。小学夏装最高不超过70/套,小学春秋装不超过85/套,中学夏装不超过85/套,中学春秋装不超过105/套。其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教育局和物价局将严控质量标准,坚决杜绝再生棉流入校服市场。校服的具体价格由县物价局根据校服选材质地实行成本审核后,会同教育局从严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5、社会实践活动(指军训)费。岳阳县学生军校可组织高一入学新生进行一次校外军训活动,军训时间为7天,收费标准为每生180元(含聘用教官费、学生军训服装费、伙食费及交通费等)。

6、新生入学体检费。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费,体检项目包括:(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

四、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1、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县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省市县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和规定。

2、各中小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务必做到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0971号)要求和规定的样式(见附件三至附件五)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务必做到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切实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3、各中小学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4、各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学场地、教育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5、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6、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如《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等,各校不得将其列入教辅资料,学生可自愿向邮政发行机构订阅。

7、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8、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禁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举办“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幼儿入园等获得入学便利)并收费的行为。

9、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将对各校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将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县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12013-秋季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22013-秋季县直高中课本费标准表

     3、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4、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5、县职业中专收费公示牌

 

岳阳县物价局      岳阳县财政局      岳阳县教育局

                                  

  2013-8-30

 

  抄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

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岳阳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3-8-30 印发


 

附件一:

2013-秋季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

构成

 

标准

 

                            

-级

 

             

 

学费

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

书籍课本费

作业本费

住宿费

伙食费

校服费

普通高中

1、省级示范性高中

1000

按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见附件二)

16

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和县教育局核定,报市备案。

学生自愿购买,具体价格由县物价局和县教育局按“不赢利”原则核定,报市备案。

2、其它高中

800

职业高中

文科、农、林、师范类

800

按实收费

体育、卫生、服装、旅游、美容类

1000

烹饪类

1200

艺术类

表演专业

1400

其他专业

1000

医药类

1200

其他类

1000

注: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省级2300/生·期,市级1800/生·期。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附件二:

 

2013-秋季县直高中书籍课本费标准表

单位:  /·期

-级

分类

县一中

县二中

县三中

县四中

高一

 

718.93

499.55

499.55

486.46

高二

偏文科

361.18

552.13

342.16

477.63

偏理科

347.87

564.85

344.58

481.75

高三

文科

24.00

12.00

12.00

12.00

理科

24.00

12.00

12.00

12.00

注:(1)课本费标准按实际发行数量和价格收取;(2)各-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读本和地方教材(法制教育),供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用,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附件三:

 

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一、本校免交学杂费、书籍课本费。

二、本校住校学生免交住宿费。

三、本校对自愿要求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学生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收取伙食费    /人·期(或   /人·餐)。

四、本校不强制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教辅资料,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书店)订阅。

五、本校不强制学生购买任何保险,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

六、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监督电话:   县物价局  0730-7662699

县财政局  0730-7648001

                 县教育局  0730-7638295

           举报电话:12358                                                              ××学校

 

 

 

附件四: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一、本校为省(市)级示范性高中(非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写农村普通高中)。

二、本校学费标准为    /人·期。

三、本校课本费按课本实际标价收取,作业本费按下表收取。

                                                                                  单位:元

-级

课本费

作业本费

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本校对自愿要求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人·期。

五、本校对计划招生外自愿选择本校就读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    /人·期,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不再缴纳学费。

监督电话:   县物价局  0730-7662699

             县财政局  0730-7648001

                 县教育局  0730-7638295

                 举报电话:12358

                                                     ××学校

 

附件五:

县职业中专收费公示牌

收费项目

学费标准(元/·-)

文、农、林、师范类

 

工科、卫生、体育、服装、旅游、美容等应用技术类

 

经、法、教、管及其他

 

艺术类

表演专业(含美术)

 

其它专业

 

医药公安类

 

住宿费

普通宿舍

 

公寓制宿舍

 

代收费

体检费

 

身份证及户口本

 

国家级重点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重点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专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监督电话:  县物价局  0730-7662699

县财政局  0730-7648001

县教育局  0730-76382

举报电话:12358

××学校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