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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4-1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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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4-01014

 

 

 

岳县政办发〔2014〕16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 ﹝2014﹞2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

(一)坚持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及村庄规划。

(二) 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每户占用面积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 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1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以外,其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四)坚持用地计划管理原则。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解决宅基地用地需求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五)坚持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新建、翻建、调剂建房要求使用宅基地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    

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村(居)委会 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经讨论,对符合《岳阳县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设自住房屋行政许可和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岳县政办发〔2011〕25号)和《岳阳 县县城规则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岳县政发〔2014〕1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发 放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呈报表,并在7个工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村民宅基地申请的相关材料后,会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15个工作内到实地进行踏勘。   

(三)规划许可    

县规划部门在7个工作内,根据实地踏勘情况,确定该地块是否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对符合规划的作出规划许可并公示。

(四)宅基地审批   

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的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内核发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书。

 村(居)委会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宅基地时,应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报告;

2.户口簿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3.建房现场选址单;

4.县规划部门审批意见;涉及占用林地或公路、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还需提供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5.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呈报表;

6.现场照片;

7.公示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原建设用地审批单、土地使用证书等)。

(五)申报开工和竣工验收

农村村民持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 基地批准书和建房户旧房拆除照片,经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内会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 核实旧房拆除后,赴现场进行实地放样,监督开挖基槽,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方可施工。  

农村村民建房施工结束后,经村(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房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内会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赴现场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村民方能投入使用。  

(六)宅基地调剂   

农村村民因经济困难且符合建房条件、按要求能拆除旧 房,要求通过调剂的方式,使用本村(居)委会其他村民原有又符合村庄规划住房的,应向本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经讨论对符合申请条件、在公示 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发放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呈报表,并在7个工作内提交以下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调入户申请房屋调剂报告;   

2.调入户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明(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3.张榜公示单及照片;  

4.村(居)委会与调入户签订拆旧协议书,附旧房照片(参照物);   

5.调剂双方签订的房屋调剂协议书;   

6.调出方房屋基本情况;   

7.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村民房屋调剂申请的相关材料后,会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7个工作内到实地进行踏勘。   

符合调剂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内完成初审,并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书。   

(七)确权登记   

建房户持建房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农村村民建房使用 宅基地调剂批准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内会同县国土资源等部门赴现场进行复核验收。经 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只收取使用权证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  

(八)整理存档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以村立册,建立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情况档案。由经办人填写《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登记表》、《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超面积处理登记表》、《农村村民建新拆旧情况登记表》等,建立好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台账。   

对已建成的农村住宅,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度对建房使用宅基地面积的变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以防止违法建设的产生和蔓延。   

三、 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向社会公告。   

(二)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放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全程管理。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批准宅基地的,依法撤销违法批准宅基地的行为。已依法批准的宅基地,2-以上未使用的,原批准机关要注销批准文件,由村(居)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界定宅基地申请条件,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面积标准内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加强宅基地申 请资格审查,对“一户多宅”等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应事先腾退原有宅基地及其房屋。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 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本通知自2015-1-1施行。岳县政发〔2014〕1号、岳县政办发〔2011〕25号文件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