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三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4-0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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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的内容和措施,将有利于实现“严管”的要求。

    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

    《方案》要求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贴近市场主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维护相关领域经营环境有主动作为的积极性,是加强对市场专门领域监管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除了政府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之外,通过行业组织自律实现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与维护已经成为市场监管机制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目前,介于市场主体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各类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自治事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所留下的监管空间,需要行业自律组织及时进行填补。

    因此,落实《方案》要求,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就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督促本行业成员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来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作用。要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解决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纠纷、公司治理事务纠纷。要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通过这些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治

    此次改革就是要将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交还给市场,同时加强主体自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最终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体系。因此,《方案》要求强化企业自我管理。通过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既可以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也可以有效地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当然也就要求企业同时必须成为责任主体。放宽注册资本等事项管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管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尤其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起来后,公示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将被如实披露,为社会公众、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将对企业形成较强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这对于企业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内外并举,使企业充分发挥遵纪守法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要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积极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切实做到践诺守信。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履行好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接受好外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企业要自觉地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股东间的监督和约束,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

    三、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方案》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具有动态性、多样性、多维性,特别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跨越国界、空间即时交易已经成为现实,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将变得更为复杂,涉及部门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跨国合作越来越普遍。这些变化,更需要强化部门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因此,按照《方案》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退出行为监管的同时,要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市场(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规范管理,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同时,各部门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理顺监管执法部门职责关系,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进一步发挥司法权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方案》要求,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司法机关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对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要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切实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的,只要是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当依法办理。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的审查要坚持形式审查的原则,以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法惩处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严厉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五、先立后破,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涉及到公司的基本制度。按照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依法推进改革的精神,需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为此,《方案》要求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

    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8次常委会议的决定,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公司法修正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12-28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公司法修正案,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从法律层面提供了依据。工商总局还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的要求,提出了一揽子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补充规定的建议,已经报送国务院审批,预计将于近公布。工商总局还将依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行政法规和《方案》的要求,对改革举措涉及的7部部门规章进行同步修订。上述举措,为3-1全面实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