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陡坡地不合理开垦是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诱因,直接威胁耕地保护和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需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并公告,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提升县域生态系统功能,特制定该文件。
二、划定范围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或者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岩、泥质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依法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3037.24公顷。
三、法律责任
1.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本通告发布前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退耕还林还草,或者修成梯田、梯土,并采取拦水、蓄水、排水等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