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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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于2018年制定,2025年12月18日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岳阳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于2019年制定,对照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需作相应修改,且有些条文内容与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也不符,需要予以修改完善。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一共四十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授权单位签订的各类政府合同,明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突发事件应急合同不纳入管理范畴。将政府合同划分为重大、一般两类,实行分级简化管理,兼顾监管严谨性与工作效率。

  二是办法厘清了部门职责与工作原则,确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程监管、单位主责”的管理原则。明确县司法局负责重大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业务指导,财政、审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预算管控、审计监督、项目审批、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格局,压实合同承办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全程负责项目论证、合同相对方资信核查、合同起草、履约管控及纠纷处置等职责。三是《办法》严格规范合同审查与审批流程,筑牢合规底线。所有政府合同签约前必须开展合法性审查、涉及经营者活动需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合同主体、标的、权责、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必须重新报审,严防通过变更合同规避监管。四是《办法》强化履约监管与风险处置,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求承办单位建立合同台账、落实动态监管,及时排查履约风险、上报风险预警。合同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法通过仲裁、诉讼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放弃政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