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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档案局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7-09 14:59 浏览次数:1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编制《岳阳县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务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岳阳县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岳阳县档案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做不定期更新。主要内容:

1、县档案局(馆)机构、职能及领导信息;

2、县档案局(馆)的主要职责;

3、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4、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度计划、工作重点;

5、档案工作业务规范性文件;

6、现行公开文件目录和馆藏档案目录

(二)公开形式

县档案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岳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即县档案馆查阅(地址: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115号县委大院内)。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起20个工作内通过岳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档案政务信息,可以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单位自2014-5-1起正式受理档案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岳阳县档案局

地址: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115号县委大院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30-7629088

传真号码:暂无

邮政编码:4141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递交申请

现场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后,可通过到现场亲自递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本单位。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本单位不受理与档案政务无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别处理的,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单位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提供的政务信息,应当场提供;

(2)本单位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起15个工作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

(3)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单位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力障碍的,本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