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岳阳县应急广播体系的管理,建立完善科学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战时应急、平时服务、平战结合”的原则,实施有效的应急广播体系管理机制,应急广播体系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扬声器等设施设备,用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承载方式的资讯服务。
第三条
应急广播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岳阳县融媒体中心为我县应急广播体系运维管理单位,负责该体系建设、维护,和所有平台使用规范化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五条
1、县级应急广播平台设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县区域的应急信息发布和日常广播节目的编辑制作,县级平台内容播出按融媒体中心“三审制度”严格执行。
2、乡镇(街道)级应急广播平台设在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级广播室设在村(社区)级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级平台需要播发应急信息或其他宣传内容的,须经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好相关日志记录(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指令先播出,后补签字)。
3、为保证有序播出,县直其他单位、部门需要在应急广播系统中播出的宣传内容由县融媒体中心在县级平台统一编排发布。
第六条
1、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平台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转播县级平台统一播发的信息和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广播,不得随意插播内容。
2、按分级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应急广播平台的内容审核和政治安全等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1、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需指派专人作为应急广播平台管理员,负责本级平台操作。
2、广播管理员应熟悉应急广播业务及相关知识,熟练掌握设备操作,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做好对平台播出内容和播出质量的实时监听,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广播安全播出。根据指令迅速、准确的在本辖区内通过平台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切实做好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广播室的安全防范工作,应急广播设备属于专用设备,室内设备器材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必须由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更换设备配置、设置。严防敌对势力及邪教组织人员破坏,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广播室。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频资料不得带入广播室。
第九条
县应急广播管理平台向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提供相应的系统账号和操作权限,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和自身职责,建立应急广播发布工作机制。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条
应急广播体系设备维护工作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融媒体中心牵头组织专业维修队伍负责我县辖区内的应急广播终端设施日常维护,因自然灾害造成广播中断时,须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十一条
1、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广播管理员应爱护广播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辖区内广播设备进行巡查。做好宣传保护工作,发现人为破坏、偷窃广播设备行为的应立即上报本辖区负责人和上级管理平台,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设备发生故障及时判断排除,不能排除应及时报上级应急广播管理平台,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
2、若因工作人员变动需交接设备,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