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治“酒”安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涉酒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辖区群众出行安全,连日来,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行动中,交警大队科学部署警力,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将整治力量有针对性地向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倾斜。在城区主干道、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民警利用晚间至凌晨等重点时段,设置临时检查卡点,对过往车辆进行“过筛”式检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高压态势。


检查期间,执勤民警规范使用酒精检测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及时固定证据,确保执法公正性、权威性。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民警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面对面向驾驶人、乘车人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告诫广大驾驶人务必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理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查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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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此次连续整治行动有效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环境。下一步,岳阳县公安交警将继续保持“零容忍”态度,不定期、不定点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全力为全县人民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