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县民政局   2023-12-29 10:50
浏览量:1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湘政办发〔2019〕16号)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办发〔2019〕139号)和《湖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湘民发〔2022〕15号)和《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办法》(岳县财联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或其他社会捐赠的资金(慈善资金),专项用于民政对象补助和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政系统。

  第四条  民政专项资金应当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原则,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第五条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县、乡镇分级负责制。县民政局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儿童福利、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及其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主要是指用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资金。

  (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主要包括:

  1.为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

  2.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

  3.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发放短期基本生活救助金;

  4.为部分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有特殊需要的困难群众,统一采购、发放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5.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

  6.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

  7.为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生活救济。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不含大病救助费。

  (三)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费主要用于百岁老人的生活补助。

  (四)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老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老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老区农村群众脱贫致富的专项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主要用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保障开支。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年龄65周岁及以上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中失能和部分失能、残疾等对象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捐赠资金等其他专项用途的资金要按照政策、资金要求的规定项目严格管理使用。

  (一)儿童福利费用于对孤残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老年福利费用于对老年人,如居家养老,特别是特困供养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及生活补助支出。

  (三)殡葬经费用于享受政策补助对象的火化、运输费补助,以及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及维护的支出。

  (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用于镇街道及养老机构、社会办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五)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及慈善机构,如福利院、养老机构等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支持社区建设、资助社会特困弱势群体及社会关注且有利于弘扬扶贫济困和慈善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城乡困难户和经过政府依法批准的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六)慈善资金由慈善部门通过募集和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用于政府兴办的乡村扶贫攻坚项目、赈济灾民、资助贫困学生、扶助贫困户、特困供养对象、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资助和兴办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社会福利机构等方面的支出。

  (七)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使用主要以尊重历史、突出重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为重点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50万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发改委立项文件)和财政评审意见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由县民政局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规定,按照相关标准和实际人数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局领导提出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审批后送县财政局审核下拨。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资金必须当年分配下拨和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经县财政局同意结转次年的资金,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分配下拨和使用,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第十二条  各类民政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下拨,不得戴帽下达。当年安排的民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完毕。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各对应股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综合考虑地区分布、地方财政状况、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

  第十五条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资金筹措情况、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等

  第十六条  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从各地人口数、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中选取适当的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规划财务股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规划财务股协调相关股室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下达和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都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资金分配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应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民政专项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捆绑使用。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如:特困供养资金等),只能在本类事业支出中调剂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政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凡上级下拨的各类民政专项资金都必须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实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张榜公示,并通过政务网进行公示,保证资金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二条  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程序。村(社区)调查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对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划转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费、养老服务补贴、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等资金原则上全部纳入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临时救助、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县民政局按标准下拨至乡镇,由乡镇按相关程序负责发放。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等资金暂时无法实现“一卡通”发放的,经请示财政局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实行财务定期报告制度。乡镇每季度必须向县民政局上报一次专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县民政局每半年向县政府汇总上报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民政部门和乡镇、村(社区)不准在民政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民政工作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局规划财务股、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相关业务股室负责跟踪项目进度,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由规划财务股会同业务股室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规划财务股会同财政局相关股室共同负责对民政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予纠正、问题严重的按规定通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影响受助困难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虚报、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贪污民政专项资金的。

  (三)不按程序操作擅自增减人员名额或优亲厚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向民政救助对象收取费用、吃拿卡要、索取钱物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申请或获取民政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民政对象变更或自然减员的,乡镇民政办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注销。不得故意隐瞒不报,因不及时上报注销出现超领、虚列款项的,一经查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完善民政专项资金(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民政专项资金(公益金)使用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地政府网站或其他主流媒体,主动向社会民政专项资金(公益金)项目实施情况、本单位民政专项资金(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督查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