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县残联   2014-1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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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岳阳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50元。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岳阳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及1寸免冠照片2张。监护权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无法确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准确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托养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起5个工作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住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残联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将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县残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对象管理

第十条  2014-12-31前办理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在2014-12-31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4-5-1起计发;2014-12-31后办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的下-计发。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申报的重度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的下-计发,以前的护理补贴将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起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户籍迁出岳阳县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二条  县残联每-6-底前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镇)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残联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库管理,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和上报。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残联每半-填报《岳阳县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提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汇总表》将补贴资金委托代办银行打卡发放,每半-发放一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残联根据代办银行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信息录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县残联对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要在门户网站或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 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