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外卖骑手”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浏览量:1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外卖骑手“移动探头”作用,构建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卖骑手”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由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本县在职外卖配送人员中选聘,履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职责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的管理遵循“自愿参与、择优聘任、定期培训、动态管理”的原则,接受县市场监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在本县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满6个月以上;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近一年内无严重交通违章记录;

  (三)熟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观察能力;

  (四)自愿接受聘任,能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督员的选聘程序:

  (一)采取“个人报名+平台推荐+部门审核”方式;

  (二)外卖平台(合作企业)根据条件推荐人选;

  (三)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岳阳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聘书》及监督员工作证。

  第六条  监督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七条  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上报任何有效线索的;

  (三)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商户“吃拿卡要”的;

  (四)故意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商户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交通违法处罚的;

  (六)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监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取餐过程中,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观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过指定渠道上报;

  (二)监督“食安封签”使用情况,对未规范使用封签的商户进行劝导;

  (三)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

  (四)收集并向县市场监管局反馈商户、消费者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五)参与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座谈等活动。

  第九条  监督员重点监督以下情形:

  (一)商户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

  (二)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或上岗时未规范佩戴口罩、帽子;

  (三)加工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存在明显卫生死角的;

  (四)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或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

  (五)出餐食品未使用“食安封签”或封签已破损;

  (六)使用过期、变质食材的明显迹象;

  (七)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对上报的有效线索,按规定获得积分奖励或物质奖励;

  (三)对本人上报线索的处理情况进行查询和获得反馈;

  (四)参与年度优秀监督员评选表彰;

  (五)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时,请求县市场监管局予以保护。


  第四章  上报与处置

  第十一条  监督员发现涉嫌食品安全问题时,可通过专用工作群上传现场照片、视频及文字描述,紧急或重大线索可直接联系县市场监管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上报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事实或添加主观臆断。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上报线索按以下流程处置:

  (一)受理:设立专岗人员负责接收线索,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甄别和分派;

  (二)核查:辖区市场监管所在2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核查;

  (三)处置:对查证属实的,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等措施;

  (四)反馈:处置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上报线索的监督员;

  (五)存档:建立监督员上报线索台账,实行“一事一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应同步通报相关外卖平台,建议对涉事商户采取下线等处置措施。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员积分奖励制度:

  (一)上报有效线索,一般性问题每条计1分;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每条计5分;

  (二)积分可兑换雨具、话费、防护用品等实物;

  (三)对立案查处的严重问题线索,另给予每条50元至200元的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  每年开展一次“金牌食安哨兵”评选活动,对年度积分排名前列的监督员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每半年组织一次监督员业务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常见问题识别、上报规范等。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对监督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信息泄露给被举报商户。

  第十九条  对因履行监督职责遭受被监督对象骚扰、恐吓、报复的,县市场监管局应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监督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商户索取财物、接受宴请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员不得擅自以县市场监管局名义从事与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监督员发现的问题在上报前,不得擅自通过个人社交媒体发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舆情。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并通报所在外卖平台;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