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许发财餐饮店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8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的网络餐饮经营者中发现岳阳县许发财餐饮店(经营者:许*海;经营地址:岳阳县荣*湾镇东方路509幢*号)在该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操作间冷柜里的鸡肉颜色发暗,气味异常,用手摸肉质失去弹性且发软变变质。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在菜市场进购了2.5kg“鸡肉”进购价格为32元/kg,销售价为38元/份(0.5kg/份),进购当天销售了1份(0.5kg/份),于3月18日变质后制作了2份(0.5kg/份),仅销售了1份(0.5kg/份),剩余1份(0.5kg/份)当事人已现场倒入餐厨垃圾桶现场销毁。现场扣押变质的鸡肉原材料1kg。上述产品共计获利22元,货值金额为15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肉1Kg;
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3.罚款人民币8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8022元,上缴国库。
二、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聪姐炒饭铺涉嫌经营污秽不洁和被包装、容器污染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的网络餐饮经营者中发现楚山牛炒饭店(网络餐饮经营者的名称:岳阳县聪姐炒饭铺、地址: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南路509幢1429号、经营者:陈锦麟)
2026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一楼厨房地板和下水道发现有烟头,冰柜内食品未分类,垃圾桶未加盖,操作台上盛米饭的容器上有霉斑;且二楼蒸饭区域卫生环境脏、乱、差,并养有宠物狗。同时发现该店6盒蒸好的米饭在摊凉过程中,使用发霉的硬纸板覆盖在其表面,盛米饭的容器有霉斑的现象,并且使用的盛米饭工具表面生锈、发霉。以上行为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4.9.2:“ 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显著标示,分离或分隔存放,防止交叉污染。”、6.1.5“不应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经查,当事人将发霉的硬纸板直接覆盖在米饭上,且盛米饭的容器和盛米饭工具均由发霉或生锈的现象,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4.11.3:“与食品接触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部件,应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中要求的无毒、清洁之规定,现场未见上述盛米饭容器和盛饭工具的消毒记录,经营场所内也无其他消毒工艺、设备,可认定该店用于制作炒饭的半成品米饭污秽不洁已被污染。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米饭进行了销毁。经确认,当事人是“楚山牛炒饭”加盟店,上述米饭使用的原料为猫牙大米,是从高安市盛发粮油有限公司采购的,一袋大米是20斤,进购价是66元/袋,当事人检查当天一共蒸了40斤大米,货值金额132元,当日经营额是605.54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购记录、使用记录和销售记录,无法计算经营成本,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现已查实违法所得为605.54元。
2026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一楼厨房地板和下水道干净整洁,冰柜内食品已清理,垃圾桶加盖,盛米饭的容器和工具已更换,二楼已清理且封闭不再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小餐饮不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为。”及第十二条:“禁止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污秽不洁和被包装材料、容器污染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拟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建议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05.54元;
2.罚款人民币140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1460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