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府服务和管理的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政理念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岳阳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岳县政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向我局申请办理医师执业范围变更的申请人。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法经营;
(四)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由我局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人可在网站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二)组织承诺。出具证明的相关股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相关股室报法规股进行保管及备案,其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纳入失信名单,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深化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信用应用案例归集与公示,总结并及时共享信用信息。
2、材料缺省审批承诺的监管。因材料缺省通过我局进行事项审批承诺的,申请应于承诺日期前补交缺省的材料进行受理,我局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应于承诺日期到期前一周内对申请人进行提醒,对申请人工作进度进行确认监管,直至申请人如期提交材料受理。如必需进行现场核查追踪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核查追踪过程及补交材料情况应汇总,记录至台账做为事后鉴定履行的依据。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审核表;
2、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6、拟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带诊疗科目并在校验期内,加盖公章)。
二、卫生健康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事项。
三、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四、卫生健康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变更。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岳阳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 杨 李 联系方式: 0730-766303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医师进修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变更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医师在二级以上医院两年以上的进修合格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立即暂停医师执业,并取消所增加的执业范围。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