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5〕39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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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5〕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飞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QGLY927

  住所:岳阳县新开镇共和村敖内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截至7月18日你公司2025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二氧硫已排放29.137吨,氮氧化物已排放23.618吨,超过你公司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二氧硫17.8吨/年、氮氧化物10吨/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9日、9月1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事实;

  3.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资料备案申请复印件1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11页)、《污染源连续监控系统验收比对监测报告》(昌源岳检字HJ〔2023〕第075号);提取时间:2025年8月26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及比对合格情况;

  4.证据名称:《关于岳阳市飞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块页岩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岳县环评批〔2020〕72号)复印件1份、《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复印件1份(6页);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重点大气污染物二氧硫排放总量控制要求17.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10吨/年;

  5.证据名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2页、《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14页;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2025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二氧硫排放29.137吨,氮氧化物排放23.618吨;

  6.证据名称: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政务热线〔2025〕160768)、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政务热线〔2025〕168870);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被投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要求听证,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事项,于2025年10月24日举行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上提出申辩和质证:1.向环保部门申请停产整改,拆除了原脱硫塔系统,重新购买了新的脱硫塔并进行安装;2.2025年6月5日向县环保局申请购买排污总量,已到了市局审查阶段,2025年10月31日前将签订受让合同。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你公司积极停产整改,并于2025年11月5日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购买,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和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