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不罚决字〔2025〕24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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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不罚决字〔2025〕24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尚书页岩环保砖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全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6A951Q

  主要经营场所:岳阳县杨林乡尚书村排头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厂2025年6月29日12时-6月30日15时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蠕动泵反吹故障,分析仪管路积水,设备故障期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你厂;证明内容:你厂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存在设备故障期间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不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厂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厂:

  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