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畅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伦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
住 所:岳阳县步仙镇松溪村十步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1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破碎车间正常生产作业,其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未开启,15米大气排放筒损坏未修复;2.成品封闭堆场外西北侧空地露天贮存大量产品碎石,未按要求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6日;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5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3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5日、1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3日、11月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不正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未按要求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事实。
3.证据名称:年开采加工63万吨建筑用板岩矿砂石骨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共14页),提取时间:2025年11月3日;环评审批意见(岳县环评批〔2018〕52号),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明确破碎车间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及成品堆场应采取防治粉尘措施情况。
4.证据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环罚决字〔2024〕1号),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2年内被处罚情况。
5.证据名称: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分县局;证明内容:你公司1年内被投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 1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2次 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有投诉且经核实 5%〕×100万元=17%×100万元=17万元,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未采取措施防治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处罚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万元/20万元×100%=10%,处罚金额=〔1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2次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有投诉且经核实 5%)×(1-10%)〕×20万元=〔10%+(10%)×(1-10%)〕×20万元=3.8万元,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