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6〕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敏(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21198506*****6
住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社区天鹅中路4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稳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硅砂项目;且硅砂项目投入生产运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0日;提供单位:岳阳稳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存在新建硅砂项目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事实。
3.证据名称:《关于岳阳县稳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建硅砂加工项目环评等级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该公司新建硅砂加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情况。
4.证据名称:原材料入库明细,用电电子发票,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0日;提供单位:岳阳稳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新建硅砂加工项目投入生产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于2026年1月26日要求听证,我局于2026年2月2日通知你有关听证事项,于2026年3月4日举行听证。你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辩和质证:1.公司在原有项目进行转型,正在积极争取审批手续,且在收到执法通知后,立即停止违规生产;2.裁量幅度过重且未考量从轻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鉴于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并办理环评手续,对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作为岳阳稳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条和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责令你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