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龟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98829123H
住所:岳阳县步仙镇关王村龟山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21日,接群众举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规定,项目养殖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但你公司擅自设置水泵及软管,将沼液暂存池内沼液抽排至厂区雨水沟,最终外排至周边水港(烂泥港);经对软管内废水采样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2.98×103mg/L,总磷浓度70mg/L,氨氮浓度307mg/L,粪大肠菌群2.4×106MPN/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3日;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21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3日、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3日、6月1日、6月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偷排养殖废水的事实。
3.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环评及排污登记明确养殖废水处置去向情况。
4.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岳县环委专〔2026〕第016号),作出时间:2026年3月2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偷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6〕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要求听证,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举行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上提出申辩:1.“将沼液暂存池内沼液抽排至厂区雨水沟”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停产长达半年无沼液,事发时段连月降雨,现场软管系用于冲洗和雨水导流,实为雨水或雨水冲刷地面的混合水;2.检测数据不能排他性证明是沼液或违法排污,化学需氧量浓度2.98×103mg/L,总磷浓度70mg/L,氨氮浓度307mg/L,粪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2.4×106MPN/L,上述指标在农村常见环境中极易出现;3.你公司不存在“偷排”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现场软管系用于雨天导流雨水及场地冲洗,并非私设的排污暗管,仅凭软管出口处水样检测数据推断为“沼液外排”并定性为“偷排”,逻辑链条断裂;4.你公司系行业标杆,现行模式环境风险极低;5.企业现状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请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听证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你公司利用水泵及软管将沼液池内“废水”外抽雨水沟,结合污染物因子、浓度情况,属于养殖废水(沼液),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你公司临时设置的排污软管属于暗管;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 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偷排 20%〕×100万元=30%×100万元=30万元。责令你公司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