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岳阳县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医保局   2020-03-2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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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医保函〔2019〕12号

岳阳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岳阳县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医疗机构:

现将《岳阳县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4日

岳阳县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监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原则和职责

(一)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对城乡困难居民,因患大病经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后,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给予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劳动自救为主、政府救助为辅、量入为出、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县医疗保障局是本县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一站式”即时结算或打卡发放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办(或社保站)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公示等工作。各村(居)委会负责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等工作。

二、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户;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本年度内住院总费用超过5万元或者可报费用自负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

(五)以下情况不能给予医疗救助:

1.因安全事故造成伤害,有责任方进行赔偿的;

2.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①户主书面申请材料;②身份证、户口本和低保、特困人员、贫困户等证件(复印件);③病历、住院药费原始票据(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单等原始凭证);④救助对象本人邮政银行帐号。

(二)审核。乡镇(办事处)民政办(或社保站)负责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除外)的审核工作。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乡镇(办事处)民政办(或社保站)组织工作人员上户核实,对审核通过的救助对象须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对象,每个月的1--5日由乡镇(办事处)民政办按要求统一上报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股审批。对经评议或公示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在签署意见和说明理由后备案,并将所申报材料及时退还申请者本人,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救助的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审批。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股对乡镇(办事处)民政办(或社保站)上报的救助对象资料(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文档)按月进行审批并及时打卡发放。同时将审批通过的救助对象反馈到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民政办(或社保站)根据最终审批名单到乡镇(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并且设立县乡两级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住院救助标准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本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医疗救助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在县、乡两级医院住院的,按“一站式”住院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按全省健康扶贫政策给予救助,再不另行予以医疗救助。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岳阳县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救助组织领导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待遇保障股等相关股室业务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待遇保障股,待遇保障股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县医疗保障局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到乡镇(办事处)、村组,对公示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六、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由县医疗保障局追回所领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对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审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对象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