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05-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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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4—01009

岳县政办发〔2014〕9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杜绝和有效防范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范围与责任主体

(一)监管范围: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的村(居)民私人单独或者联合建房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跨度≥10米,高度≥6米,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投资≥30万元的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工程;用于商贸经营的城乡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工程;各类园区内投资≥50万元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拆除的规划、设计、开工申请和施工、竣工验收均纳入统一的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范围。

(二)责任主体:

1.村(居)民自建住宅监管:属于县城市规划区、新开镇和新墙镇的镇规划区、麻塘镇的镇规划区以及该镇市级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监管责任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监管;上述范围外的村(居)民自建住宅,监管责任主体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配合监管。

2.除村(居)民自建住宅外的城乡建设工程,监管责任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监管。

3.未纳入上述安全监管范围的城乡建设工程,监管责任主体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配合监管。

二、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强化主体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全县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将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自建住宅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要有专人分管,专人负责,加强施工质量安全跟踪与现场施工管理,并积极主动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做好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二)建立常巡查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常巡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相结合的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排查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要加大对违法城乡建设工程及违规加层扩建工程的查处力度,通过宣传教育、联合执法、依法拆除等多种方式,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监管措施

(一)严格程序。认真落实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办理选址、用地、开工等手续,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要求,配齐专职建设管理员,承担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具体任务。要注重发挥村委会在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便利性和积极性,由村委会协助对本村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常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全县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普及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安全意识,引导城乡建设工程向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的方向发展。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进行动态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评,-底将考核考评结果汇总纳入全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范围。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对监管不力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