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05-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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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4-13001

 

 

 

 

岳县建发〔201411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 -5 -27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住建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建局在查处建设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高位法优先适用;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

(三)新法优先适用。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改正违法行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后)

第八条 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九条 为保障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任何人无权随意减免行政处罚的数额。当事人确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可酌情降低罚款金额,降低幅度小于20%的由局法制股决定,降低幅度小于50%或处罚金额小于5000元的由局法制股认定后,报局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批确定;降低幅度大于50%的,由局法制股报局党委会集体审批确定。所有降低处罚数额的案件,必须先由当事人提出合理的书面申请,承办部门填报《建设违法案件处罚金额减免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听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时,必须先填报《建设违法案件结案登记表》,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附后,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方可结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起施行,并将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终目标管理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