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2014-06-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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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财发〔2014〕26号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为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财资〔200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岳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财政局

2014-5-30

岳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增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各项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度工作计划及-度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七)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材料,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项目-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八)有关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逐步推进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重点对贯彻上级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效果及偏差分析;
  (五)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六)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度为周期,阶段性任务在目标完成之后即可实施绩效评价;跨-度支出项目既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完工以后一次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单位-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单位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县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共性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单位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等。
  共性指标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县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预算单位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实施方式由县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由县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直接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以及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可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预算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确定的评价对象,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报-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评价对象确定后,评价实施者应提前20天向被评价对象的预算单位发出通知,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绩效评价通知应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实施者等。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组建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具体工作。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组成专家咨询组,向评价工作组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应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制订具体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绩效评价要求,及时收集相关政策依据、预算计划等资料;预算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等方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评价工作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评价过程说明、评价结果总体评价、有关建议等内容。
  评价工作组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报告相关评价结果,同时抄送有关预算单位。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评价工作组及时整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交县财政部门整理汇编,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给予预算单位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可提出不再纳入预算安排或减少预算安排的建议;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责令预算单位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足额归还资金,必要时县财政部门可以收回资金;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评价的整改意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五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绩效评价事项有关资料,拒绝、阻碍绩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开展财政检查或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岳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起施行。

 

 

 

 

 

 

 

 

   岳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4-5-30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