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无劳动能力是指: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无生活来源是指:
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财产是指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
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
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3.本人照片;
4.签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5.⑴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⑵重特大疾病、慢特病、罕见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⑶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6.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8.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办理程序
1.申请(1个工作日)。由户主或其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
⑴入户调查(2个工作日)。村(居)委会将申报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报柏祥镇民政办,民政办组织入户调查。柏祥镇民政办组织,村(居)委会协助,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入户调查覆盖面100%。《入户调查表》应填写详细,由调查员和被调查人签名确认。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及不诚信申报的,柏祥镇经办工作人员当场或书面告知不符合办理原因。
⑵民主评议(3个工作日)。对核查状况存疑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调查结果、核对结果及评议结果由柏祥镇民政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柏祥镇分管民政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⑶审核汇总(2个工作日)和第一次公示(5个工作日)。入户调查结束后,将根据入户和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特困供养对象作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固定公示栏的形式进行广泛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县民政局认定(7个工作日)
⑴县救助服务中心入户抽查(5个工作日)。
⑵认定(2个工作日)。第二次公示(长期)。对批准享受对象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条件的申请对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
4. 打卡发放。
(业务咨询电话:0730-75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