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2022年全省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职工养老保险处)
2022年全省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
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工作氛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财政部办公厅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22〕6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对2022年全省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真抓实干地区给予支持,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对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予以表扬激励,鼓励各地真抓实干、创先争优。
二、评价对象
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将14个市州及所属县市区分成A、B、C类地区进行评价。A类地区为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郴州、娄底8个市及所属县市区;B类地区为邵阳、益阳、永州3个市及所属县市区;C类地区为张家界、怀化、湘西3个市州及所属县市区。
三、评价内容
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兼顾、优中选优的原则设定评价内容。
(一)促进就业评价指标
1.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2.重点群体就业情况。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和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等情况。
3.就业资金保障情况。包括筹集资金努力程度、资金保障力度、资金支出力度等情况。
4.创业工作成效情况。包括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等情况。
5.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目标完成、重点类别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情况。
6.就业服务工作成效。包括就业资金线上经办、充分就业社区建设成效、就业失业登记、岗位信息归集、园区和重点企业公共就业服务联系、“湘就业”平台管理、基层就业平台建设、“311”就业服务等情况。
7.失业保险工作成效。包括省级统筹基金上解、稳岗返还政策覆盖率等情况。
8.督查落实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
各项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取数来源及时限、计分规则等见附件1。
(二)社会保障评价指标
1.养老保险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征缴收入、参保缴费率、平均缴费工资占社平工资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发放、职业年金虚账记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个人账户余额及时上解等情况。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包括统一制度、核实一次性补缴纳入企业养老保险人员等情况。
3.全民参保行动。包括养老保险全民参保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群体应保尽保等情况。
4.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落实情况。包括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及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等情况
5.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包括制度机制建立及贯彻落实、责任落实、社保基金要情管理等情况。
6.其他加减分情况。包括职业年金记账转实账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社会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信访维稳情况等。
各项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计分规则、取数来源和考核责任单位见附件2。
四、评先数量和产生方式
根据湘政办发〔2022〕9号文件规定,全省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名额为4个市州、10个县市区,考核内容包括就业和社保工作两个部分,各占总分的50%。考核时先对就业和社保两个部分单独评分(满分分别为100分),并对各自得分进行加权处理,再汇总得出各市州、县市区分数,按总分从高到低综合排名后,按照A类地区产生2个市州,B、C类地区分别产生1个市州激励名额,其他10个市州分别产生1个县市区激励名额的原则,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推荐表扬激励名单。
五、激励措施
(一)通报表扬。提请省人民政府对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二)资金倾斜。对获得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市州、县市区分别给予400万、200万就业补助资金倾斜支持,资金统筹用于当地稳就业工作。
六、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2022年12月上中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着手收集汇总各项考核评价数据,促进就业工作相关数据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社会保障工作相关数据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
(二)2022年12月下旬。根据评价标准打分,对各市州、县市区得分进行综合排名,按规定和程序确定受激励表扬市州、县市区建议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
(三)2023年上半年。对获得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先进市州、县市区,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倾斜支持。
各项评价数据原则上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各经办系统获取,严格打分评价制度,按照“谁打分、谁负责”的原则客观公正打分,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各地要规范应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各经办系统,严格按规定按时限报送相关数据。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数据的市州、县市区,取消评先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2022年湖南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评价指标
2、2022年湖南省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地区评价指标
附件1
2022年湖南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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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分值) |
指标项 |
计算公式 |
取数来源及时限 |
计分规则 |
计算过程中出现极端情况等问题的处置办法 |
责任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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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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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15) |
城镇新增就业情况(5) |
城镇新增就业完成情况(5) |
①城镇新增就业任务完成率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计划完成人数 × 11/12),占3分。②城镇新就业人员信息录入系统情况 = 录入系统内的信息条数 / EP01报表中的人数,1分。③台账雷同比率 = 台账雷同条数 / 台账总条数,1分。 |
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从EP01报表中取数。②城镇新就业人员信息录入系统情况:2022年6-11月,每月的次月5日,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城镇新增就业模块中取得“录入系统内的信息条数”。每月计算一次“信息录入系统比率”,最终取6-11月平均值为“年度信息录入系统比率”。③当年城镇新就业人员台账与上年台账雷同情况:运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城镇新增就业模块,定期将各地上报的台账与该地2021年台账进行比对,查验无效雷同台账(两条台账信息除“就业时间”之外完全雷同的,即认定为无效雷同台账)。上述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①城镇新增就业任务完成率≥11/12,即计满分;城镇新增就业任务完成率<11/12,即以“ 该项目所占分值×城镇新增就业任务完成率 ”计分。②年度信息录入系统比率最高的计满分,最低的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赋分。③台账雷同比率最低的计满分,最高的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赋分。 |
就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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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15) |
城镇调查失业率情况(10) |
当年完成任务情况 (6) |
当年任务完成考核得分=6×{0.4+[同类市州最大值-(本市州值+本市州值与控制目标的差值)]/(同类市州最大值-同类市州最小值)×0.6} |
城镇调查失业率:由国调队提供。 |
按前述公式计算得分。 |
该项指标县市区得分参照所在市州得分 |
就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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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年比较情况 (4) |
与上年比较考核得分=4×[0.4+(本市州提升幅度-同类市州最小提升幅度)/(同类市州最大提升幅度-同类市州最小提升幅度)×0.6] |
城镇调查失业率:由国调队提供。 |
按前述公式计算得分。 |
该项指标县市区得分参照所属市州得分 |
就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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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群体就业情况(30) |
高校毕业生就业(7.5)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比例(4) |
实名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已就业人数/实名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总人数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未全部达到100%的计0分,就业率达到95%及以上的计满分,每低1%扣0.5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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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完成比例(2) |
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完成数/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年度任务数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完成比例达到100%计满分,每少完成一个百分点扣0.5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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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群体就业情况(30) |
人社部全国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跟踪服务情况(1.5) |
求职登记小程序中已就业人数/求职登记小程序中登记总人数 |
从人社部全国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后台管理系统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未都达到100%的计0分,就业率达到90%及以上的计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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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比例(7.5) |
无 |
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上年末结转失业人数+年内新增失业人数)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比例最高的计满分,最低的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赋分。 |
就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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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7.5) |
无 |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上年末结转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年内新增就业困难人员人数)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比例最高的计满分,最低的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赋分。 |
就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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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和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情况(7.5)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对无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每月进行一轮跟踪联系,对已就业的退捕渔民每半年进行一轮跟踪联系,并及时在系统内更新退捕渔民就失业状态、就业意愿、培训意愿等信息,未按要求完成跟踪服务联系,每次扣0.2分;每出现一人有就业意愿未就业退捕渔民未按月实现动态清零扣0.2分。每季度完成一次脱贫劳动力信息更新,每少更新1人扣0.1分;对未就业有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提供311就业服务,311就业服务覆盖率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比例不低于2021年,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以上五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
如无退捕渔民或脱贫劳动力的,按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分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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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业资金保障情况(10) |
筹集资金努力程度(3) |
无 |
市本级考核指标为:本级筹集资金/同类地区各市州本级投入资金总额;县市区考核指标为:本级筹集资金/常住人口数。 |
本级筹集资金统计时间段为2022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由市县财政部门盖章上报。筹集资金应为各地实际安排拨付数,统计口径与就业资金决算报表统计口径一致,不包括未列入20807科目的税收奖励、残疾人事业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土地、房产投入等。 |
计算结果最高的地区计满分,最低的地区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赋分。 |
高新区、经开区得分,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分。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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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力度(3) |
无 |
2022年本级投入-2021年本级投入 |
2021年本级投入数据直接采用当年度真抓实干考核各地上报数据。 |
本级投入与上一年度相比,低于上年度的计基准分2.6分,等于上年度的计2.8分,高于上年度的计满分。 |
高新区、经开区得分,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分。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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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出力度(4) |
就业资金支出情况(2) |
国库快报就业支出 / 就业资金投入 |
就业资金投入包括当年度中央、省下拨资金和截至2022年11月30日本级筹集资金。国库快报数据取2022年11月报表数据。 |
计算结果最高的地区计满分,最低的地区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赋分。 |
计算结果大于1的按满分计算。高新区、经开区得分,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分。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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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业资金保障情况(10) |
消化结余就业资金情况(2) |
2022年结余资金占2021年结余资金的比例 = 2022年结余资金 / 2021年结余资金 |
取数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结余就业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的50%,计满分;高于上一年度的50%但不高于上一年度的100%,按“ 2 ×(1-2022年结余资金占2021年结余资金的比例)”计分;高于上一年度的100%,计0分。 |
高新区、经开区得分,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分。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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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业工作成效(6) |
创业培训 |
创业培训任务人次完成情况(1) |
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学员人次数/任务人次数 |
“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学员人次数”取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2022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学员人次数。 |
完成任务计1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2%扣0.1分,最多扣1分。 |
高新区、经开区等未分配任务的地区,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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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业 |
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学员成功创业人数/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学员人数 |
“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学员实现创业人数”,取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学员中,在我省注册了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代表、董事、监事、股东等)且目前状态为“存续”的人数。 |
达到2%计1分,低于2%的 ,每少0.2%扣0.1分,最多扣1分。 |
高新区、经开区等未分配任务的地区,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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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业工作成效(6) |
创业担保 |
发放增速 |
(本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上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上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
“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取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2022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 |
比值最高的地区计2分,比值最低的计基准分,其他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得分。 |
高新区、经开区等无法单独取数的地区,得分按所在市州得分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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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2) |
基地建设增速(2) |
(本年入驻孵化基地实体总数-上年入驻孵化基地实体总数)/上年入驻孵化基地实体总数 |
“本年入驻孵化基地实体总数”取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协议期内当前已入驻孵化实体个数。 |
比值最高的地区计2分,比值最低的计基准分,其他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得分。 |
高新区、经开区等未分配任务的地区,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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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技能培训(8)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情况(2) |
录入省平台培训机构定期完成日常监管和质量督导评估工作(2) |
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和质量督导评估工作完成情况=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审核完成的机构数(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录入平台机构数(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批) |
从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调取各地培训机构审批数量和日常监管、质量督导评估审核数量,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各地全部完成日常监管和质量督导评估的计满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百分比按四舍五入计算)。 |
无目标任务区县,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分计分。 |
职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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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技能培训(8) |
职业技能培训目标完成情况(2) |
无 |
当地实际完成培训人次数/目标任务数×11/12 |
依托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取数据。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职业技能培训目标完成率≥100%计满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无目标任务的区县,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职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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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类别职业技能培训完成情况(3) |
无 |
1、当地“三高四新”战略重点领域职业(工种)实际完成培训人次数/“三高四新”战略重点职业(工种)培训任务数×11/12; |
依托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取数据。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1、当地“三高四新”战略重点领域职业(工种)完成率≥100%,记满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占1分); 2、当地吸纳和稳定就业重点领域职业(工种)完成率≥100%,记满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占1分); 3、当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职业(工种)完成率≥100%,记满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占1分)。 |
无目标任务的区县,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算分值。 |
省就业服务中心、职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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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技能培训(8) |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情况(1) |
无 |
当地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次/当地实际完成职业培训总人次(不含创业培训) |
依托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取数据。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统计范围为享受人社部门补贴资金培训人次数。(不含创业培训) |
计算所得比例最高的地区计满分,比例最低的地区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得分。 |
无目标任务的区县,按照所在市州其他县市区的平均得分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职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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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业服务工作成效(27) |
就业资金线上经办率(5) |
无 |
当地就业资金线上经办额度/各级下拨及本级筹集资金总额 |
线上经办资金统计时间段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通过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取数。 |
就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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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业服务工作成效(27) |
充分就业社区建设成效(10) |
无 |
取当地所有参评社区(村)年度评分的平均分。 |
从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分数最高的地区计满分、分数最低的地区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赋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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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 |
无 |
按期完成率=(自助申请总数-超期累计完成审核的自助申请条数)/自助申请总数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按期完成率*该项目分值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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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信息 |
无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市州本级每月向省平台新增上传岗位数量不少于15个,各区县市每月向省平台新增上传岗位数量各不少于10个,未按要求完成每次扣0.1分;每月市州本级和各区县市上传企业数量相比上月有增长,无增长扣0.2分;每抽查发现一例不实岗位信息扣0.1分。以上三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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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和重点企业公共就业服务联系工作(1) |
无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市县按要求开展园区和重点企业就业服务,按月监测,未按月报送监测情况每次扣0.1分;市县按季度推动所联系的重点企业进行岗位信息更新,根据每季度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每出现一次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扣0.1分。以上两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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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业服务工作成效(27) |
“湘就业”平台管理(2) |
无 |
“湘就业”平台管理后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超过5个工作日未审核企业入驻及岗位发布,每次扣0.05分,扣完为止。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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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业平台建设(3) |
职业指导 |
从“湘就业”职业指导云平台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市级:上线2期职业指导“云平台”视频,每少1期扣0.5分。 县级:上线1期职业指导“云平台”视频,未完成视频上线扣1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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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平台经办服务能力提升情况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市级:完成区域内6%的基层平台人员培训计满分,未完成的按相应比例*该项目分值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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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和行政村平台建设比例(1) |
建站比例=在系统中经办业务的社区和行政村平台数量/系统中基层平台综合情况报表(EP9)社区和行政村平台数量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建站比例*该项目分值计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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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就业服务情况(2) |
无 |
本地区享受“311”公共就业服务人数/(上年末结转登记失业人数+年内新增登记失业人数) |
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取数,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计算所得比例最高的地区计满分,比例最低的地区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赋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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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失业保险工作成效 |
失业保险基金独立审计(2) |
无 |
由统筹区联系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审计内容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各统筹区于10月31日前将审计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已开展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独立审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审计报告的,计满分;未开展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独立审计工作的,扣2分,未按时报送审计报告的,扣1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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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政策覆盖率(2) |
无 |
当地享受返还的单位数/当地符合条件的单位数 |
“享受返还的单位数”取湖南省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稳岗返还审核的单位数;“符合条件的单位数”取通过系统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单位数(去除2人及以下单位),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
计算所得比例最高的地区计满分、比例最低的地区计基准分,其余地区按相应比例计算赋分。 |
省就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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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查落实情况 |
加分项 |
就业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表扬 |
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每次加2分,人社部、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每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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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
其他工作落实不力的 |
1、有就业援藏任务的市州或县市区没有按省厅要求的数量提供西藏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岗位的扣2分。 2、没有开展“迎老乡、回故乡、创三湘”活动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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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查落实情况 |
就业工作受到国家或省里问责或工作失误事项 |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州或县市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人社部、省委、省政府书面问责或约谈的。 2、就业资金出现重大违法案件的。 3、就业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于80%的。 4、本级就业资金零投入的。 5、失业保险存在人工报盘的。 6、因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出现大规模群体性劳动关系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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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前七项总计满分为100分,与第八项加总得出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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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2年湖南省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地区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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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权重) |
指标项 |
计算公式 |
取数来源 |
计分规则 |
考核责任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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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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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37)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7分) |
基金征缴收入 (5分) |
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的任务数/各市州应完成的任务数*100% |
省社保中心、省税务局统计 |
若任务完成率≥100%计基础分3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该项目加0.1分;若任务完成率<100%,则每少完成1%扣0.2分,直到该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省社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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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率(6分) |
参保缴费人数占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 |
省社保中心统计报表及省统计局统计年鉴 |
全国统筹考核核心指标。若任务完成率≥100%计基础分3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该项目加0.1分;若任务完成率<100%,则每少完成1%扣0.3分,直到该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省社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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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缴费工资占社平工资比(6分) |
企业口径平均缴费工资占上一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 |
省社保中心统计报表 |
全国统筹考核核心指标。若任务完成率≥100%计基础分3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该项目加0.1分;若任务完成率<100%,则每少完成1%扣0.3分,直到该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省社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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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0分)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发放(5分) |
当地报告期内实发的基本养老金/当地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 |
均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系统中取数 |
发放比例达到100%计满分,每少完成1%扣0.5分。 |
省机关事保中心 |
因参保人员修改、挂失发放银行账户等原因导致基本养老金发放失败的,应视同已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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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
职业年金虚账记实(5分) |
当地职业年金已虚账记实人数/当地应虚账记实人数(注:应虚账记实人数是指: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继承、财政供款性质调整等需要职业年金记实的人数) |
省人社厅统计 |
开展了职业年金虚账记实的计4分;以全省职业年金虚账记实平均水平为基准比例,当地记实比例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计1分,记实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1分。 |
省机关事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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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0分)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当期已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数/当期应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数,按比例赋分。 |
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取数。 |
当期已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数/当期应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数*5分 |
省城乡居保中心 |
因参保人员修改、挂失发放银行账户等原因导致基本养老金发放失败的,应视同已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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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
当年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账金额/当年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金额,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
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到账金额统计。 |
当年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账金额/当年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金额*3分 |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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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及时上解 |
当年上解省本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金额/当年应上解个人账户金额。 |
省财政厅根据省本级财政基金专户收到各县市区上解金额统计。 |
当年上解省本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金额/当年应上解个人账户金额*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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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28) |
统一制度情况 |
参保缴费政策落实情况 (4分) |
费率费基统一率=费率费基未执行省统一规定的人数/已核查的人数 |
省人社厅统计,主要通过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获取数据 |
费率费基统一率=100%,计4分。 |
职工养老 保险处 |
“政策统一情况”项目各项考核指标扣分可超过指标分,合计最多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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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政策落实情况 |
退休政策执行统一率=退休政策未执行省统一规定的人数/已核查人数 |
省人社厅统计,主要通过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获取数据 |
退休政策执行统一率=100%,计3分。 |
职工养老 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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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信息库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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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统计,通过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信息库获取数据 |
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特珠工种名录信息或入库率低于90%的,扣1分; 2.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特殊工种企业信息或入库率低于90%的,扣1分; 3.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特殊工种人员信息或未实现应报尽报的,扣1分。 |
职工养老 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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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28) |
待遇项目规范情况 |
研究制定出台归还基金偿还计划方案,并按方案执行。 |
省人社厅 |
未制定偿还计划方案的扣0.5分,其余按偿还金额比例进行赋分;未严格执行国家待遇项目清单,扣1分;代发项目与养老金出现资金混用的,扣1分。 |
职工养老 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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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落实情况(2分) |
省规定的时限前调整发放到位人数/应调整发放人数 |
省人社厅 |
完成率100%计满分,每少完成1%扣0.5分,最多扣2分。 |
职工养老 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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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一次性补缴纳入企业养老保险人员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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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计 |
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公安、征地拆迁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人地对应”原则,对2017年1月1日以来不符合条件一次性补缴纳入企业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进行甄别核实的,计4分; |
职工养老 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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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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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统计 |
按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按时完成其他各项改革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
职工养老 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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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民参保行动(15) |
养老保险全民覆盖率(10分) |
养老保险全民覆盖率(4分) |
当年底实际参保人数/当年的应参保人数 |
已参保人数从各经办系统中取数,应参保人数从统计部门取数 |
得分=指标系数值*指标分,其中指标系数值=(本地区参保率-同类地区参保率最小值)/(同类地区参保率最大值-同类地区参保率最小值)*0.5+0.5。 |
职工养老 保险处 |
本项中“同类地区”,市州一级指根据省规定分类的一、二、三类地区,县区一级指所在市州的全部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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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增幅 (6分) |
当年底企业养老保险实际在职参保人数/上年底企业养老保险实际在职参保人数*100%-1 |
当年底企业养老保险实际在职参保人数从经办系统中取数,上年底企业养老保险实际在职参保人数从省社保中心统计年报取数 |
全国统筹考核核心指标。企业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增幅/1%*0.3,最多计6分。 |
职工养老 保险处 省社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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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体人员99%参保 |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群体人员数/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困难群体人员数 |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数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取数;符合城乡居民参保情况的困难人员以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省级部门提供的年初人员数据为准。 |
1.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群体人员数/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困难群体人员数≧99%的,计3分; |
省城乡居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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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民参保行动 (15)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应代缴条件的困难群体人员100%代缴(2分) |
已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数/应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人数 |
已代缴数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取数;应代缴数以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省级部门提供的年初人员数据为准。 |
已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数/应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人数*2分 |
省城乡居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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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落实情况 |
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3分) |
无 |
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由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予以解决,保障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
省人社厅统计 |
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缺口未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予以解决,导致参保职工工伤待遇未及时足额发放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工伤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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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
无 |
按照省厅下达的指标,及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 |
省人社厅统计 |
未及时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扣1分;未足额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扣1分。 |
工伤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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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15)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和专项整治巩固拓展行动 (15分) |
制度机制建立及贯彻落实情况(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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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统计 |
1.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出台配套制度办法(2分),每出台一个计1分,计满为止; |
厅机关纪委 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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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15) |
责任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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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统计 |
1.落实责任情况(4分) |
省就业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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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15) |
社保基金要情管理情况(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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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统计 |
1.发生重大要情,每起扣0.5分,发生普通要情,每起扣0.25分; |
社保基金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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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
加分项 |
职业年金记账转实账管理 |
出台了记账转实账管理方案,并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继承、财政供款性质调整之外的参保人员进行了职业年金记账转实账管理。 |
省人社厅统计 |
出台了记账转实账管理方案并已实际开展职业年金记账转实账管理的加0.5分。 |
省机关事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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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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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统计 |
党中央、国务院表扬每次加2分,省委、省政府表扬每次加1分. |
相关处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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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
社会保险工作受省里约谈或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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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统计 |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人社部、省委、省政府书面问责或约谈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
相关处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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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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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统计 |
不认真履行属地责任,遇到信访问题推诿或简单上交或出现群众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次扣0.2分。 |
相关处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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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