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环境保护 > 环保执法

岳县环查字〔2017〕7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9-06 09:15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7〕7号

刘文君(塑料垃圾清洗场):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十步桥村龙头组

负责人:刘文君

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0807****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11时20分对你塑料垃圾清洗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塑料垃圾清洗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未配套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3、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000余吨废塑料垃圾露天堆放,对下游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塑料垃圾清洗场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查封期间,你塑料垃圾清洗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废塑料垃圾清洗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