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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3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3-29 10:21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3号

岳阳县新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QN9M5P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朱砂桥村陈家组

法定代表人:刘汉奎    身份证号码:321811989102*****

2018年3月2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裂解釜使用煤作燃料,未按环评要求使用成型生物质作燃料;2、冷却水沉淀池未硬化,未作防渗处理;3、未凝尾气无UV光解设施,现场刺鼻气味浓烈。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