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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9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07 10:28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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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孙永平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喷淋循环池进水PH值为5,出水PH值为5,呈酸性,经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25吨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其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2mg/m3(标准值为≤50mg/m3)、SO2排放浓度为641mg/m3(标准值为≤300mg/m3)、NOX排放浓度为353mg/m3(标准值为≤300mg/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13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针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提出请求撤销或从轻对你公司违法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的行政处罚,其原因:1、公司正处在建设初期,在管理与监督方面不够完善,现园区企业用气量极不稳定,起停炉时间频繁,无故意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2、导致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喷淋循环池进水PH值为5,出水PH值为5,呈酸性的原因是拉碱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造成碱无法及时到位。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认为,你公司拉碱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造成碱无法及时到位的情况下,一未向环保部门报告,二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造成废气超标排放为事实。故你公司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意见未予采纳,但鉴于你公司认错态度诚恳,并积极整改,购买了30立方的液态碱储存罐,且设立了环保专职人员来解决因未加碱引起废气超标的问题。2018年4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后督查,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环境违法行为得到解决。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现决定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处以拾万元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5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