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流程】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