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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解读及业务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31 00:00 浏览次数:1

2.1.1—0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业务描述】

-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批。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填表时间: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地址  
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
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他□
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12个-的经营期内) - -至 - -共 元。
纳税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 -
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受理人签名: - -
查验意见 查验人签名: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 -
认定机关意见 (签章) - -
               

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