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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7-30 00:00 浏览次数:1

我县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

伴水征收问题解答

 

我县城区即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并实行伴水征收,该项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和各单位的利益。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

答: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目前,我县城市生活垃圾是如何处理的?

答: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照环卫部门要求将垃圾投放到规定的垃圾收集点或中转站,收集点的垃圾也由环卫部门运转到中转站,压缩后二次转运至麻塘镇谢垅村垃圾场,进行消毒处理和填埋。这方式比较简单,处理水平不高,相当一部分土壤、水体、大气都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县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要求,投资9739万元在新开镇卫星村建设了岳阳县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即将正式投入使用。

三、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理由如下:(一)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国际通行规则。污染者付费是国际通行做法,发达国家纷纷将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理所当然应承担保护一方环境的责任。(二)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国家、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垃圾的产生者对垃圾要承担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市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的是“谁污染谁付费”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目的是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现实需要。生活垃圾处理费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全过程的有关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既是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政策和任务的客观需要,又是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本要求。居民产生垃圾,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就该为处理垃圾履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承担部分处理费用。污染者付费有利于引导市民减少生活垃圾排放,有利于保护环境,创建生态文明,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方向发展,有利于 “五创提质”和提高城市品位。

四、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则和范围?

答: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文件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因为垃圾处理的全过程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产生垃圾者需要支付相应的处理费,这既是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第六条已明确规定“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市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按8/(户·月) 计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县单位等按在册人数6/ (人·月) 计征;学校(含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按0.8/人 月计征;工矿企业(不含临街门店)按3/人月计征;医院按用水量0.30/ m3计征;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按4/m2 计征;运输煤炭、砂砾石、土石方及各种流散物按2/m3 计征;商场超市100-500m2  的按0.8/m2500m2以上的按0.5/m2计征;临时瓜果、蔬菜批发按10/吨计征。渣土污染应急处理按8/ m2计征;屠宰场按0.8/m2计征。其他对象收费标准均不作调整。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在征收上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征收范围有所扩大。现行环卫有偿服务费实际收费范围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伴水征收后,范围将拓展到包括城乡结合部县城规划区.二是服务内容有所增加。现行的环卫有偿服务包括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卫生消毒、填埋处理和其他服务。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即将启动新开无害化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垃圾运输里程增加12公里,垃圾处理也由原来的简单填埋处理改为无害化处理。清扫保洁(不含居民小区和机关院落)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卫服务不再重复收费。三是征收方式更加合理。长期以来,环卫有偿服务费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收缴率偏低,成本较大。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征收方式更加合理。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医院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水表户头或水量由洞庭供水公司伴水代征;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委托县财政局代征;营运车辆由运管或交警部门代征;学校、工矿企业(公司)按在册人数,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个体经营业主及门店按-标准以及自备水源居民用户或非自来水公司供水住户和其它征收对象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七、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什么要伴水征收?

答:实行伴水费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征收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公平性,降低收费成本。稳定的收费来源,是生活垃圾处理的经济基础,是维护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有效运作的前提。由于垃圾处理属于公益事业,投资运作首先体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次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效益。对于经营垃圾处理的企业而言,投入远大于产出,因此,合理的收费补贴是企业持续正常运作的保障。由于水费系统较为成熟、稳定,借用这一平台收取垃圾处理费,能提高收缴率,防止逃费、避费等不公平现象,降低目前上门收费的成本,并使缴费过程更为便捷。此外,同步代收,还能方便群众,减少敲门收费的“扰民”现象。

八、伴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文件,要求改革收费方式,要结合当地实际,将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第十一条指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

九、“伴水征”比“上门收”有哪些好处?

答:一是杜绝多头收费。居民垃圾处理费实行伴水征收后,归口洞庭供水公司统一代征,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县城区多家单位上门收费的现象,市民对收费内情不了解,缺乏信任度。

二是提高征收率。实行随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仅可提高收缴率,还可防止规费的流失,从而确保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必要经费。2012年居民环卫有偿服务费为36万元,城区居民住户按2.5万户计算,每户每月60元,应收费150万元,收缴率只有24%,改革征收方式后,预计收缴率可达90%以上。

三是体现社会公平。实行伴水征收,有效地解决以往部分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交费的问题,相对体现了社会公平。

四是降低征收成本。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上门收费收入的30%-50%要用于支付收费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开支,伴水征收则仅需支付3-5%的征收成本。

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哪些人有优惠政策?

答: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户等困难人群实行优惠政策。对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五保户、重度残疾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十一、改革征收方式后,居民、单位负担是否加重了?

答: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居民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县单位等对象的负担确有一定加重,但影响不会太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8元的标准核定(符合政策规定),比以前的标准每户每年5元只增加3元,全年每户增加36元,未超过(按三人计)基本生活支出的千分之二,总体上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而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实行优惠政策,这些特殊人群不会加重太多的负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县单位等按每人每月6元、工矿企业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核定,并没有超过垃圾处理成本费每人每-7.43元的标准,也适当考虑了其承受能力,在县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只是比其他对象承担了更多改善环境的责任。

十二、空置房是否征收垃圾处理费?

答:空置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要确认是否有人居住。有自来水消费显示确认有人居住的按居民标准征收,无人居住的按装饰装修标准征收;无自来水消费显示的不得收费。

十三、居民和门店都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重复收费?

答:居民交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家居生活产生的垃圾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而对门店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门店营业产生的垃圾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是重复收费。换句话说,如果你既在县城居住,又开店铺,就要既按每户每月8元的标准缴纳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又要承担门店产生垃圾的费用,不是任意交一份就行。

十四、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先由县环卫所根据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和政府领导批示向县物价局窗口提交申请报告,县价格成本调查队对县环卫所近三-的成本情况进行监审,在成本监审结论基础上,价格股对机关事业、驻县单位、社会团体,工矿企业,学校等九大类对象的人员、用水情况进行广泛调查,并参考我县环卫有偿服务费标准和外地作法,拟定初步方案,县物价局对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价审会集体审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经听证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后,制定具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办法,再由法制办编号发文并组织实施。

十五、借助供水平台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户多表、一表多户或有表无户情况的如何征收?

答:一表多户和一户多表的住户原则上按实际户头收取。但还要视其居民现实居住情况,一表多户,每表每-超过30吨用水量的,其超出部分按用水量0.4/吨计征。一户多表的,如果几个水表都有5吨以上自来水消费显示(水表损坏的除外),证明该住户已分开居住,就按水表个数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表多户的按照实际居住户数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表无户证明系没有入住的住宅,未产生生活垃圾,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六、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包含清扫保洁费,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环卫有偿服务费是否还可继续收取?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归集至垃圾临时收集点或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保洁、收集等费用。清扫保洁费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包含清扫并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或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临时收集点的费用。对未实施物业服务且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单位家属区等可按30元/(户.月)-的标准收取清扫保洁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另向业主收取。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与垃圾处理有关的卫生费等环卫有偿服务费项目一律不再重复收取。

十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八、是否所有机动车辆都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不是所有的机动车辆都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从事田间作业和农机专用车和外地路过车辆免收,但挂外地车牌长期在县城从事运输的车辆要收费。

十九、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单位或部门是否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只包括庭院清扫保洁费,并没有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包含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此,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单位或部门,仍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十、为什么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头而不按用水量收费?

答:按照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精神,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以户单位收取。长期以来,我县环卫有偿服务费一直按户头征收。市区和临湘、平江等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都是按户头征收,且在价内征收容易产生自来水又涨价的误会。因此,我县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选择按户头征收。

二十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服务性收费,为什么要伴水强制征收?

答:《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且属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及竞争不充分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本身带有强制性,价格一旦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消费者具有执行的义务,不得随便改变。至于伴水征收,国家、省价格部门早有文件规定。

二十二、我县无害化处理垃圾场建设现状及何时投入使用?

答: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位于新开镇卫星村与青岗村交界处周家冲,107国道以西1.2公里,距县城24公里,无害化处理场总投资9739万元,占地361.5亩,总库容392.6万立方米,处理垃圾350吨,服务-限29.5-,由具有国家综合甲级资质的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该处理场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占地189.4亩,库容134.9万立方米,处理垃圾220吨,服务年限11.8年,建设投资6689.6万元;二期工程占地172.1亩,库容257.7万立方米,处理垃圾350吨,服务-限17.7年,建设投资3039.4万元,现一期工程已基本竣工,即将正式投入运营。

二十三、较环卫有偿服务费,为什么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提高标准?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岳阳县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将启动运行,运输和处理成本都相应增加,经县价格成本调查队测算,垃圾处理总成本为每吨158.1元,其中垃圾清运成本为每吨98.1元,终端处理成本为每吨60元(预测),按近三-平均生活垃圾量62050吨计算,生活垃圾处理每-需费用981万多元,县城市居民及暂居人口11万,每人每-要负担垃圾处理成本费7.43元。鉴于垃圾处理成本费用较大,且我县财力又有限,在充分考虑居民和各单位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建议部分对象标准较环卫有偿服务费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