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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7〕7号)第十一条,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补记的职业年金、原转入的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