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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有关部门:
2017年我曾向市长信箱反映,有当事人佘小汉,其于2013年承接柳林洲镇月田移民新村6户村民的“联户建房”工程,因村民无力承担建设费用,故以1300元/套的价格抵扣了几套住宅给到佘小汉。佘小汉(甲方)随即将其中的一套出售给了刘超、陶明(乙方)两夫妻,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佘小汉收取了12万元定金。该合同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
根据几次投诉和询问,我现知该处房屋建筑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但村民联户建房程序合法。请问,该处房屋产权如何办理,若不能办理,如何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确定该处房屋的权属。
| 写 信 人: | 刘超 |
| 写信时间: | 2020-05-08 15:53:41 |
来信市民: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因此,非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购买宅基地的。目前也确实没有相关政策办理此类产权,后期如果有相关政策下发我部门会进行信息发布。| 回复部门: | 君山区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 |
| 回信时间: | 2020-05-14 09:36:05 |
| 满 意 度: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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