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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百姓 |
| 写信时间: | 2013-10-16 00:28:42 |
郭先生:
您好!2013年10月24日市局12315致电申诉方郭先生(13908404389),经具体了解,郭先生与房博士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双方出现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二:一是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到法院起诉。鉴于此,我局建议郭先生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若协商不妥,可直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岳阳市工商局
2013-10-24
| 回复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信时间: | 2013-10-24 09:51:46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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