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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刘 强 |
| 写信时间: | 2013-10-23 18:13:03 |
尊敬的用户:
您好!
您在我公司交费水表户名为张新武,水表口径DN15,因您长时间(两年多时间)未交费,我公司对您的水表进行了停水处理,您于今年10月份交清欠费,我公司按照岳阳市物价局岳市行审字[2013]11号文件标准收取了70元停复水费,并非150元停复水费。
| 回复部门: | 市自来水公司 |
| 回信时间: | 2013-10-31 09:15:47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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